据悉,此次集中销毁侵权商品,源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10月二审宣判的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该案被诉侵权方为一家位于福清的公司,其申报进口的带有“JAT”标识的乳粉产品被认定侵害原告广州奥提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提瓦公司”)“Neurio”“纽瑞优”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被判令停止进口、销售侵权产品及其他帮助侵权行为,并销毁被查扣的侵权产品。
奥提瓦公司早在2011年正式启动自主品牌战略,于同年即开始在中国申请注册“Neurio纽瑞优”系列商标并投入商业使用。近年来,随着奥提瓦公司旗下“Neurio纽瑞优”品牌国内知名度的不断提升,市场上出现了多起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及消费者的利益。为维护品牌声誉及消费者权益,奥提瓦公司积极通过法律途径对侵权行为进行打击。
据奥提瓦公司知识产权负责人宋珊在发布会上介绍,在多起商标维权诉讼中,奥提瓦公司取得了一系列胜诉判决,有力地维护了公司的知识产权。其中,上面这起由福州中院去年二审宣判的案件就尤为典型。
在这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最初认为,因奥提瓦公司与澳大利亚珊妮娅公司(Sunnya Pty Ltd,又译珊妮娅公司)在某一时期内存在合作关系,案涉国内商标与珊妮娅公司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被告福清某商贸有限公司申报进口与奥提瓦公司之前进口、销售的同样来源于珊妮娅公司纽瑞优(Neurio)乳铁蛋白调制乳粉,在报关单上使用“Neurio纽瑞优”标识的行为,不会割裂案涉商标与商品来源的联系,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认定构成商标侵权。但经奥提瓦公司上诉至福州中院后,后者最终二审改判,认为福清某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权人奥提瓦公司许可申报进口涉案产品的行为,均属侵犯奥提瓦公司案涉四件注册商标的商标权的行为,据此撤销一审原判,判决福清某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停止进口、销售侵权产品,以及协助他人报关、仓储、运输或提供其他便利条件等帮助侵权行为,并销毁所有被查扣的侵权产品,同时判决福清某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奥提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二审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商标权具有地域属性,商标仅在其注册的地域范围内具有效力。因此,判断某一产品是否为侵权产品,应当以该产品上所使用的标识是否经过了国内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相关标识和商品是否与国内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标识、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为判断标准,而并非以销售的商品来源是否一致作为判断标准。奥提瓦公司系中国境内第25792637号、第25797592号、第61116472号、第6111454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应当指向的是奥提瓦公司,而非奥提瓦公司原合作方澳大利亚珊妮娅公司。福清某商贸有限公司申报进口侵犯奥提瓦公司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除了上述案件外,奥提瓦公司还在浙江、四川、重庆等地的多起商标维权诉讼中取得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