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发布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回应社会关切 维护公平正义
■ 海南日报记者 金昌波
1月14日,海南省高院对外发布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扫黑除恶、保护民营企业、涉外合同纠纷、海南首例海洋行政公益诉讼、“拒执罪”等热点案件,也有套路贷、殴打公交车司机、未成年人高空抛物、永和豆浆商标侵权、征收补偿款等老百姓关心的法律案件,充分反映了过去一年法院为切实回应社会关切、推动公平正义实现所作的努力,体现了法院在打击犯罪、维护市场秩序、树立裁判规则、促进依法行政、保护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案例1:符聪等2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全省首个人员被判处死刑的涉黑案件
案情简介:2006年以来,以符聪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临高加来、美台地区逐渐形成并不断扩张实力。该组织共实施贩卖、运输毒品、开设赌场、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非法采矿、操纵选举等违法犯罪活动39起,攫取非法经济利益1000余万元,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该组织还通过插手民间纠纷强占土地,通过操纵选举把持基层政权,暴力夺取了某搅拌站的供料运输权,暴力垄断了当地纸箱销售市场。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判处符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其他成员有期徒刑4年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本案是海南省首个人员被判处死刑的涉黑案件,受到公安部、中央禁毒委的通报表扬。
案例2:魏麒仁合同诈骗案
疑罪从无让民营企业家从被判无期到无罪
案情简介:1995年7月至1996年7月间,圣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麒仁在公司严重负债,需偿还大量债务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向海南中强实业开发公司借款。中强公司总经理李传强于1995年至1996年期间先后4次转账1300万元给圣荣公司。借款到期后,李传强多次向魏麒仁催还欠款无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一审法院认为魏麒仁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二审法院对该案所有证据进行核实,查明圣荣公司向中强公司借款是由于其流动资金不足,魏麒仁将借款全部用于公司经营,在案证据不能证实魏麒仁借款是以达到非法占有为目的,也不能证实魏麒仁虚构事实、故意逃避债务的行为。
裁判结果:法院终审判决认为魏麒仁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宣告魏麒仁无罪。法院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体现了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有利于维护民营企业发展、保护民营企业家、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3:赵建灏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全省首例涉黑“套路贷”案件
案情简介:2016年年初,赵建灏、李坛宝、林培龙、刘鸿斌等人先后共同成立海口伍洲信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海南聚海鑫实业有限公司,利用“套路贷”模式非法敛财。上述公司在没有放贷资质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通过签订单方不对等的空白借款合同或虚假借款协议等“套路贷”方式,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赵建灏等人以开设小额贷款公司为掩饰,以贷养黑,以黑护贷,利用“套路贷”加暴力催收,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用于维系组织存续发展、笼络组织成员和继续进行“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
裁判结果:法院以赵建灏等18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等多项罪行,依法判处赵建灏有期徒刑22年,判处其他17名被告人3年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通过对该案的打击,既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又保护了正规的小额金融贷款公司,规范了相关公司、行业的金融贷款业务。
案例4:陈其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殴打公交车司机换来入狱4年
案情简介:2018年12月27日12时30分许,陈其荣在海口市港澳开发区登上了30路公交车准备前往海口西站。陈其荣上车后因车费问题和司机发生争执,当车行驶至海口西站时司机提醒陈其荣下车,陈其荣没有理会。约13时50分许,该车行驶至海甸岛五西路万福新村附近时,陈其荣来到驾驶座旁边质问司机耽误其时间,并对司机进行辱骂。在车辆仍在行驶过程中,陈其荣用手朝司机的左侧脸上打了一巴掌。被打后,司机立刻采取制动措施将车停稳后报警,并关闭车门等候公安民警将陈其荣抓获。
裁判结果: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陈其荣有期徒刑4年。对此类行为依法判处刑罚,既是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保护,也是对公众的警示教育。
案例5:9岁男童高空抛物致七旬老人身体损害案
孩子高空抛物监护人赔偿损失7万余元
案情简介:原告纪某退休后与丈夫来到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湾岭镇某小区居住生活。2019年1月22日早上,从该小区楼上扔下来3盒纸盒包装的牛奶,其中第二盒砸中纪某头部。经排查,牛奶盒是一租户家的9岁男孩袁某某从21层住房窗户扔下来的。当天下午,纪某在男孩家属的陪同下到医院门诊治疗,初步诊断为头部外伤,颈椎体向前滑脱。一个月后,纪某感觉颈椎不适,到省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颈椎不稳,脊髓型颈椎病。纪某多次与男孩家属协商医疗费用赔偿事宜,但双方就赔偿数额争议较大,无法协商解决,纪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万余元,并申请有关部门进行伤残等级司法鉴定。经鉴定,纪某身体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后期康复费用需1万元左右,同时司法鉴定确认纪某的颈椎不稳、脊椎型颈椎病与被牛奶纸盒砸中头部存在关联性。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男孩的监护人向纪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该案的宣判,使人民群众进一步认识到高空抛物行为的危害性,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6:上海弘奇永和餐饮与临高明瑞餐饮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擅用“永和豆浆”字样构成商标侵权
案情简介:经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取得相关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弘奇公司诉称,被告临高明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经弘奇公司合法授权许可,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擅自使用“永和豆浆”字样,其行为使消费者混淆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构成侵权。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明瑞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弘奇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行为,并赔偿弘奇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例7:法国巴黎银行诉光汇宝石油轮有限公司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
标的约2.7亿余元涉外纠纷调解结案
案情简介:2019年1月4日,申请人法国巴黎银行向海口海事法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称其和被申请人光汇宝石油轮有限公司之间有借贷关系,被申请人为此提供其名下香港籍“光汇宝石”油轮(M.T.“BRIGHTOILGEM”)作为抵押物进行担保。由于担保人发生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事由,申请人依约宣布所有贷款合同项下本息全部立即到期。1月28日,原告法国巴黎银行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光汇宝石油轮有限公司偿还借款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7亿余元。
裁判结果:经庭审及庭后多轮调解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光汇宝石油轮有限公司同意以该轮拍卖价款偿还欠款。该案原告法国巴黎银行主动选择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体现了对海南法治营商环境的认可与信任。
案例8:符文雄诉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案
关键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案情简介:2016年8月,三亚市吉阳区政府与符文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支付房屋征收补偿6773808.90元。之后,吉阳区政府审查后认为符文雄不属于“转户人员”,而属于“其他情形人员”,遂要求符文雄返还征收补偿款145.5万元,符文雄向吉阳区政府返还了50万元,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政府返还50万元补偿款。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符文雄具有丹州六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判决吉阳区政府向符文雄返还50万元补偿款。法院在审理本案时着重审查外来村民的户籍是否已迁入集体组织、是否以原籍地作为基本生存保障及是否已取得替代性保障等因素,避免了“两头空”“两头占”的情况。
案例9:文昌市人民检察院诉文昌市农业农村局海洋行政公益诉讼案
公益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案情简介: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4月25日向文昌市农业农村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对辖区内所有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定置网依法进行清理,并对非法捕捞行为进行处罚。2019年1月9日,该院以文昌市农业农村局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诉至海口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海口海事法院确认文昌市农业农村局对其辖区海域内的违法定置网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文昌市农业农村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履行查处其辖区海域内违法定置网的法定职责。本案是全省首例海洋行政公益诉讼。法院依法支持检察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对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水平起到积极作用。
案例10:林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拒执罪”威慑让老赖乖乖就范
案情简介:申请执行人黄某和被执行人林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林某拒不履行其应给付的30万金钱义务,黄某向龙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曝光后,林某到案履行了部分案款,但随后反悔,不再继续履行。在采取拘留措施无效后,承办法官将林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材料移送至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龙华分局对林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结果:林某家属主动联系法院,偿清剩余案款。法官促成双方当事人积极和解,黄某在收到案款后向林某家属表示谅解并作出了书面材料。本案是一起通过“拒执罪”的强大威慑,顺利执结的典型案件,既体现了执行的力度,也体现了执行的温度。(本报海口1月14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