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林某入职某公司,并与公司签订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月应发工资为6000元。今年6月,公司通知林某,因经营不善准备解散,请员工自行离职。林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向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寻求帮助。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了解得知,该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决定提前解散,属于劳动合同终止,应当向林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林某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000元,工作2年3个月。经协调,公司依法向林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5万元(月平均工资×2.5个月)。
案例点睛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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