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工钱,不是恶意讨薪,否则同归于尽!”黑龙江,农民李某在老板刘某工地干活,与老板弟弟发生矛盾后寻求帮助,希望主持公道,但刘某并未理睬。李某愤怒地离开工地,4个月后,李某酒后到老板家索要工钱被拒绝,李某想和老板同归于尽。
后李某购买烟花爆竹准备自己制作炸药,在拆解烟火制作炸药的过程中,被群众举报,李某被抓获,最终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刑6个月。(来源黑龙江某法院)
@王仪律
李某开始还是个老实人,遇到不公平的事情能够寻找老板帮忙,但是理想抵不过现实,即便是自己辛苦打工干活被人欺负,也抵不过欺负自己的人是老板的弟弟,还是被现实压弯了腰。
李某在这个事情中其实有两个问题,一是不应当负气离开工地,这在法律上就属于员工无故矿工,老板刘某是有权利解除彼此之间的工作关系,甚至是对他进行适当的扣发工资。
第二个问题就是他为索要工资而作出的过激举动,居然想着通过烟花爆竹去制作炸药,和老板一起死,最终的结果不仅对老板刘某没有一点伤害,反而自己被热心群众举报被抓。
有人很疑惑,为什么李某并没有对老板刘某的生命安全造成一点点影响,刘某甚至都不知道这个事情,李某却依然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呢?起码李某要具有杀害老板的行为,对老板生命造成威胁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吧!
其实法律认定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是没有问题的。刑法中,犯罪是分为两个阶段的,一个是犯罪预备阶段,一个是犯罪实施阶段。前一阶段是指为了实施犯罪而做出的必要准备,后者则是指实际上已经开始着手犯罪,已经侵害了他人法益。
本案中,农民工李某就属于犯罪预备阶段。李某在实施犯罪前,已经在微信群里扬言要炸死老板的计划,而且具体地说明了买烟花爆竹的经过和准备的工具。
上述的这些行为就属于李某为了实施杀害老板的目的,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
通常情况下,犯罪预备是不会去处罚,因为毕竟还没有造成潜在的风险,所以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之所以对李某判刑6个月,个人认为可能是他的犯罪手段存在社会危害性,而且是被热心群众举报,这样对社会危害较大,如果不对他进行处理,很难向社会交代。
这件事再次告诉我们,不要去恶意讨薪,违法讨薪,通过合法的方式,既能要到钱,也能让恶意拖欠工钱的老板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