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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转折中的邓小平① | 从“开会治国”到“依法治国”
2024-12-09 23:28
法制转折中的邓小平① | 从“开会治国”到“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

法制转折中的邓小平① | 从“开会治国”到“依法治国”

        今年8月22日是邓小平诞生110周年纪念日,央视正在热播《历史转折中的邓小平》,展现邓小平在1976~1984年间所做的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

        作为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核心,邓小平在这个重大历史转折时期,也促成了历史的重大转向,让这个拥有近10亿人口的国家得以从“文革”造成的满目疮痍中回归正常。

        知名法学家李步云以1978为分割点,将中国分为两段:建国到1978年为“社会主义的人治”时期;1978年后“开始了依法治国的历史性进程”。

        而让我国摆脱通过开会、决议方式进行的“人治”,逐步走上“依法治国”正轨的,正是“历史转折中的邓小平”。

第一次解决党和国家法律关系问题

        在1957年“反右派”运动中,法治又被认为是右派分子向党进攻的总口号,大批法学家和司法实务工作者被打成了“右派分子”。

        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王汉斌回忆,宪法明文规定的一些原则,如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院独立进行审判、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等,当时都被当作成错误的东西进行批判,律师辩护制度也被取消了。1959年又撤销了司法部、监察部和国务院法制局。

        “文革”十年,法制更是遭到彻底破坏,公检法被砸烂,尤其是检察机关,1968年被撤销,后由宪法规定其职权由公安部门行使。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的《党的建设辞典》(2009年版)也指出,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很大成绩,但是,由于受长期封建主义的影响,沿袭了“人治”习惯而缺乏法治观念,“一言堂”、个人独断专行的现象屡屡发生,党和国家的重大问题不是通过法定程序来解决,往往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以人代法,造成严重后果,甚至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发生。

        对于如何避免类似“文革”的错误再次发生,邓小平说,“这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我们过去的一些制度,实际上受了封建主义的影响,包括个人迷信、家长制或家长作风,甚至包括干部职务终身制。我们现在正在研究避免重复这种现象,准备从改革制度着手。”

        他开出的药方是,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

        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邓小平重新恢复了一个朴素的逻辑,解放思想的重要条件是保障民主,而要保障民主就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1980年12月,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

        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第一次明确提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重大原则。随后, 党的十二大将其载入新党章的总纲之中, 同时写进了1982 年通过的新宪法的序言和总纲。

        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副院长蒋传光撰文认为,这项原则的确立,解决了社会主义国家过去一直没有解决的党和国家法律的关系问题。

各种形式强化保障公民权利

        粉碎“四人帮”后,在“文革”中多次受到冲击并被批判的邓小平恢复了工作。摆在他面前的一大问题,是堆积如山的冤假错案。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科研管理部主任刘金田撰文称,到“文革”结束时,被立案审查的干部占干部总数的17%,有75%的中央副部级和地方副省级以上的高级干部被立案审查,受到各种形式伤害和株连的人数高达1亿人。

        除直接对冤假错案进行批示,并支持时任中央组织部部长的胡耀邦大刀阔斧平反冤假错案外,邓小平还努力从法制层面保障公民权利,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冤假错案。

        1978年,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强调,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党委委员的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

        之后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公报中再次明确: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

        1979年9月,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称对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组织及其领导人的思想、工作和作风实行监督,提出批评,都是党内民主生活的正常状态。党员在这方面的言论、行动如果有错误,应该进行批评教育,但不得打击报复。更不得认为是反党、反社会主义,是犯了“恶毒攻击”罪和“反革命”罪。

        此后,在1982年的宪法制定中,邓小平又拍板决定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调到“国家机构”一章前,以示重视。

提出法制“十六字方针”

        1978年12月,邓小平发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

        在这次会议上,邓小平总结提出了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这成为以后法制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要求。

        根据邓小平的讲话精神,随后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公报中提出,“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1980年8月,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强调, “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

        此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邓小平又从为社会主义建设保驾护航的角度强调了法制的重要性, “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

        1992年年初,88岁高龄的邓小平发表南巡讲话,直接提出了“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的说法。

        邓小平的这一系列法制思想,后来逐步发展成为我国如今“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

        1996年2月,江泽民在中共中央第三次法制讲座结束时发表讲话,明确“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建设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9 年,“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正式上升为我国的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

        但真正做到依法治国,对我国而言,依然任重道远。

        即将于今年10月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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