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鸦有反哺义,羊有跪乳恩。”可北京市房山区竟有逆子因向父母要房被拒,丧心病狂砍死父亲、砍伤母亲。因得到其母亲及亲属谅解,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陈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
要房过户被拒,砍死父砍伤母
2013年5月9日19时许,在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金鸽园南区1号楼1单元402号,被告人陈珑因家庭琐事与其父陈恒伟(殁年60岁)、其母高春青(时年56岁)产生矛盾,遂持刀猛砍、刺陈恒伟的头、面、颈、胸、腹等部位数刀,并猛砍高春青的头、面部数刀,致陈恒伟失血性休克死亡,致高春青重伤(二级)。
是什么深仇大恨让被告人如此疯狂凶残,竟然将自己的父亲活活砍死,将母亲砍伤?
“我杀我父母是因为常年吵架,真正决定杀我父母的,是在案发前半个月左右。我想案发日一个月后动手,我说给他们一个月时间考虑房子过户的事。”陈珑供述。
高春青陈述:“在事发的前两天陈珑要陈恒伟把小西天的房子过户给他,陈恒伟不同意,陈珑要求在一个月内答复。”
陈珑的舅舅作证时说:“后来听我姐说是陈珑向他父亲要房产证,他父亲不给引起的。”
是有“精神病”,还是“没良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珑对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陈珑的辩护人认为,陈珑具有人格障碍,案发前喝下大量含有尼古丁成分的烈酒,导致其自控能力明显下降。
最初,陈珑曾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那么,陈珑究竟是否是精神病人呢?
其亲戚作证时称:他只是“不爱与人交流”,“陈珑没有病”。
其母高春青承认“平时陈珑要是生气就在自己屋内砍柜子或门发泄”,但“陈珑的精神没有问题。”
陈珑供述称:“我精神挺正常的,第一次做鉴定时我的表现是我装出来的。”
后经多次鉴定,陈珑被诊断为人格障碍,其作案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既然是正常人,即使为了房子,也不至于杀父砍母,是什么原因让陈珑痛下杀手呢?
“陈珑和他父亲矛盾挺大的,和他母亲关系也一般。” 陈珑的表哥刘某作证时说。
“陈珑和他父亲的关系不怎么样。” 陈珑的大姨作证时说。
陈珑的母亲高春青也称:“陈恒伟和陈珑平时沟通很少,陈恒伟看不起陈珑。”
陈珑供称:“前天我和父母又吵架了,吵架后我打算杀害我父母,我想准备充分了,大概30天后再杀害我父母”;“我之所以要杀我父亲,是因为我父亲平时老教训我,总看不起我。出事前几天我想做买卖管我父亲要钱,他不给我。我之前还跟我父亲要房产,他也不给我。案发当天我借着酒劲把我父亲不好的地方都想起来了,越想越气,就把我父亲杀了”。
母亲及亲属谅解,被判死缓限减刑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陈珑的母亲高春青、被害人陈恒伟的近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珑因家庭矛盾竟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陈珑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罪行,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对其表示谅解,并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对被告人陈珑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同时鉴于陈珑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关于被告人陈珑的辩护人所提陈珑具有人格障碍,案发前喝下大量含有尼古丁成分的烈酒,导致其自控能力明显下降,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法院对陈珑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陈珑虽有人格障碍,但其作案时辨认、控制能力存在,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持刀多次砍刺两名被害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社会危害性极大,故对该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另提本案由家庭矛盾引发,陈珑有认罪、悔罪表现等意见,经查属实,在量刑时酌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