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和同事们:
大家好,我是许东,经过两年半的抗争,我已于2022年1月13日至湖北襄南监狱服刑。现在可以通信了,知道了更多外面的情况,我在服刑期间接受了比工作期间更多的思想政治教育,同时也在不断反省我的所作所为,萌生了给我曾经的组织单位写封信的想法。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单独把法治建设作为专章论述、专门部署,进一步宣示了党矢志不渝推进法治建设的坚定决心,党和国家领导人也再次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作为一名执行法官,勤恳敬业工作三十二年。我可以捂着良心说,在我办理的执行案件中,我基本系穷尽一切手段帮助申请执行人维护权益,不纵容“老赖”逃出执行手段,维护当事人权益,彰显执行权威,践行着党和国家交待的使命。但是我是司法人员,是中共党员,更是普通的老百姓,此次我身陷囹圄,令我万分沮丧和苦恼的是:为什么我努力让当事人的公平正义得以实现,但在自己身上对我的“公平正义”却不复存在?如果我真的是徇私枉法、作风败坏、严重违反廉洁性、收取贿赂等等,党和国家要对我进行法律制裁,我没有任何怨言,但我所涉两案虽有过失,但不应涉刑。所以在此我将我为什么不认罪,不服判决的原因和我经历的事实真相告知大家,发出属于我自己的声音。
判决书认定了我两个罪名。首先汇报一下滥用职权罪。这个罪名判决拼凑了几个事实。都是用一些证人的证言认定了我构成犯罪,这是我对判决总的看法。该罪的背景是我拍卖的一宗土地的价值低了,最终引发的血案。我就围绕这个出了差错的案件谈一下我经历的执行实施工作是如何办理的,需要经过哪些环节,按照什么规定做?中院这么大的机构,一行人是一行人,很多人是不熟悉执行工作,就如我在刑庭没干过,不敢说懂。
执行中要拍卖财产,首先要查清财产的权属、查封情况,确认属于被执行人是本院首轮查封,就具备拍卖的条件,这时就要进行评估,确定价格之后经过讨论、节点审查等环节就可以进行拍卖。
先谈评估环节,这个必须介绍一下,我们院是在2009年以后,将评估、拍卖事项交“联交所”。至此,评估相关的事务均与执行局庭无关,我所在的执行二庭需办理评估,必须通过院鉴定处,我们全程不与评估机构“联交所”接触,这是“双隔离”措施中的一项。上述措施是为了评估不受来自我们的干预,确保评估结果公正,此后我们均按此办理。
我所在的执行二庭所用的“评估委托表”及表中的内容由鉴定处设计提供,需要提供什么材料才可以提交评估申请,也是按照鉴定处的要求办理。上述做法在我们执行二庭与鉴定处之间实实在在的运行,未见文字性的规定,至我落难的2019年7月一直是这样的。以上事实在涉及评估的执行案卷中,及在执行二庭和鉴定处工作过的同事们均可证实,此属评估、拍卖的实际操作流程。
我想通过上述事实表达,执行二庭与鉴定处之间是法院内部关系,两者之间的运行规则就是我说的上述做法,鉴定处才是对外评估委托的主体,是他们代表武汉中院对外进行评估的委托,至于他们是否按照最高院的“对外委托、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和本院“对外委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办事,我无从考证,但肯定是鉴定处与联交所,评估机构接洽评估事宜。
从评估委托的提交过程看,我填写好“评估委托表”,这个表格上清楚的载明,在涉及土地评估拍卖事务中,既只需要提供“查封裁定”和“土地证”两个材料就可以将表交给鉴定处,鉴定处收到申请后,再如何完成他的审核审批,对外进行委托,按照什么规定,我们执行二庭无权过问,作为办理执行案件的部门来说,我们要的就是一个评估结果,而我按照这个规则做事就是按照制度在工作,这是毫无争议的事实。
因为此案件前后有两次评估。第一次我将“评估委托表”及“查封裁定”和“土地证”两样材料交鉴定处,并按鉴定处的口头要求调取评估机构要用的资料,整个事情就结束,我就等待评估报告。但最后因申请执行未交评估费导致退案。 第二次办理时,仍然按第一次的做法提交“评估委托表”及“查封裁定”和“土地证”两样材料交鉴定处,而未提交第一次调取评估机构要用的资料,判决就认定我的行为违反了前面两个规定,导致评估机构出了失实报告。
从实际运行的规则来说,没有谁要求我必须尽职责为评估机构调取资料或提供资料。评估机构获取评估用的背景资料按照法律规定应自行取得,他们收取了费用,凭委托完全能够自行取得。第一次提交委托时,我按规定办理,第二次委托时按第一次要求同样办理,就是按照制度在办事,不存在违规问题(口头的、不成文的、习惯做法就是约定俗成的制度,这是在审理职务犯罪中必须遵循的原则)。真相摆在那里,但从市检察院到随县检察院、法院,他们就是不查明真相,而是用我的同事赵友平的说法,证明我按制度做的事情也成了犯罪。以前我没有经历过刑事审判,但这次劫难让我知道,刑事上的冤假错案就是这么办成的。
2019年上半年,叶伟平局长为此案找来时任鉴定处的处长及管宏斌了解评估委托的流程,他们答复很清楚,因为办案人员手头不可能有评估机构需要的资料,也不知道提供什么资料,所以不提供资料也能提交委托表,此情况书记员有记录,庭长魏峰和我均在场。
第一次评估未完成的几个月后,申请人农行请求再次评估(第一次未交费的原因,是因为没有这笔钱,国家银行居然没钱交评估费,真的无语,现在想想不知道是否有阴谋)。为此我给鉴定处去了个“工作联系函”建议仍由第一家评估机构来评估,理由是第一家评估机构已看了现场,避免重复工作。“工作联系函”交给鉴定处任文时,她说要请示牵头的副处长,随后答复我:因这个事情已超过三个月需重新办理委托,并说明这是她们处的规定(口头规定),函件未签收退给我。因为是内部之间的事情,我无权一定让他签收。鉴定处不签收,后来我就再让书记员又重新填写一个“委托表”。任文的说法作为证据写在判决上,“许东也没有交代过和第一次评估为同一案件。”(判决35页)而我的说法判决中未见一字描述。这个过程还有书记员陈乔参与,她完全可以证明任文清楚前后就是一个事情,因为第一次已提交,所以任文要求陈乔在第二次的委托表中划去了“查封裁定”这一项。这个委托表的原件就在中院档案室的卷宗里,非常清楚的表明了这个过程。 任文当时是鉴定处内勤,所有收宗都要经过她再分配给其他人,这件事情在电脑上就可以查出来,案件关联信息及历史操作记录在电脑上均可完整显示。如果各个庭的内勤遇到这个情况,都不说真话,推卸责任,往同事身上泼脏水,同事们觉得可怕吗?而赵有平的证词却说:重新委托应该沿用原评估机构。鉴定处的两位同事你们各有各的说法,互相矛盾,到底该听谁的呢?你们两个嘴巴一张一闭就是规定,什么规定拿出来我看一看,“工作联系函”没有签收依据,你们不认账我不和你们争辩,但是你们不能胡扯,不能不实事求是,栽赃陷害。
接着往下说,评估报告完成后由鉴定处交给我并送达当事人。被执行人就价格问题提出了异议,我将异议书及相关材料转交鉴定处答复,但是异议的答复人仍然是原评估机构,结果可想而知。不知是谁设计的规则,法院执行局还有节点审查制度,执行二庭工作中产生的异议应该由执行一庭审查答复,而不能转交到原评估机构。
当年我们院将评估拍卖交给联交所,还作为制度创新得到了武汉市纪委的肯定,但是法院制度上的缺失和漏洞所带来的恶果却都怪罪在最基层具体办案工作人员头上,并因此承担了如此大的刑事责任,心中感到十分痛苦和冤屈!
在实际工作中,评估机构要通过法院鉴定处联系我们。但通过调查的事实证明,第二家评估机构在整个评估过程中从未联系过鉴定处和我,他们在背景资料严重不齐全的情况下,没有严格审核把关,擅自违规出了评估报告。
我说这个过程,是因为判决认定我没有将评估机构的“异议答复函”送达当事人,实际上我给了当事人只是没有签收。并且我已经告知对执行异议的可以去立案庭正式立案,由法院进行审核。没有证据我怪不上任何人,但是这和犯罪有何关系?
评估价格确定以后,我可以起草审理报告提交讨论。说明这个事情之前先要申明一下:执行局当时已实施节点审查制度,这时拍卖也在淘宝网进行。法院执行局根据“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了专门针对执行工作的“特别说明和流程图”作为在本院的细化和落实,执行人员就是以此来作为办案指南。此时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债务,且多个债权人强烈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属清晰无误,本院又是首轮查封,无抵押。按照规定应予拍卖来偿还债务,但拍卖之前需提交讨论,并在执行二庭进行节点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判决认定我在这个环节隐瞒事实未汇报,审理报告未提及价格异议的事情,将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写为“商业用途”,应该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
对此我想说:一是节点审查制度要求的内容我全部写入报告,“权属、查封、抵押、价格”没有一样遗漏。二是节点审查制度并未要求承办人对评估报告是否准确或者财产价格进行审查,况且评估确定的价格是制度要求确保准确,也是办案的唯一来源。所以我在审理报告中未写入异议的事实违反什么规定?之所以局务会最后能通过并决定拍卖,一是案件符合拍卖的条件,二是我们院就没有审查评估报告是否有错误的机制,所有办案人员也无此意识。
法院是合议制,拍卖过程经过六次合议或者审查,又不是我个人决定的,我又没有一手通天的本事,凭什么定我滥用职权呢?
法院是中立的审判机关,评估价格是否正确?异议的权利在当事人,法官可能表态吗?执行二庭办理涉及拍卖的案件,多数当事人都要提出异议,目的是为了拖延时间,这是常态,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可能对一方当事人的态度表达一种意见吗?在没有任何知识的背景下,对可以用制度来确保正确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查,说三道四吗?不能因为出了问题,都归责为我的原因,或者是叶局、魏庭的问题,事实上系制度设计的缺陷。
前面我们谈及的事实,以及我在“委托表格”中委托目的一栏填写的内容“对拟拍卖财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清楚的表明我要的只是一个价格,其他的与我无关。在识别评估报告价格高低的问题上,法院也没有对办案人员进行培训,又如何能识别真假评估报告呢?很明显,我们本身作为执行人员不具备这样的专业能力去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
如果让一个并不专业的执行人员审查指责评估价格高低,不管是评高评低,出了问题,最后都算在我执行人员的头上,让我承担刑事责任,试问谁又能够背得起这个黑锅呢?
再就是土地性质的问题,我在国土局查询的回单上写的很清楚,商住用地,而且这块土地上的房子在拆除前就是娱乐城,娱乐城写为商业用途有问题吗?会导致犯罪吗?
按照法院“节点审查”的要求,执行一庭也无审查评估价格的职责。我所办的另一个案件申请执行人叫“付汉桥”,被执行人提出价格异议,执行一庭在执行裁定中有清楚的答复,他们无权对评估报告进行实质性审查(大致内容不是原话),这个是事实,可以调查。 执行二庭书记员将全部案卷移交给执行一庭节点审查,一庭根据“节点审查”要求一个点一个点审查,如果一个点不符合节点审查要求,肯定过不了关。 一个拍卖的完成由法院鉴定处,执行二庭、执行一庭分工负责,层层把关,级级监督,确保准确,评估公司把价格评估低了,最后将责任都推给我一个具体办事人和分管领导身上吗?而不反思是否某些部门的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缺失和漏洞呢?
判决认定我没有制作拍卖裁定,拍卖之前没有告知当事人。我能解释的,那个时间段法院并没有规定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所有我们在拍卖之前都是电话告知,从未发生问题。后来有了新规定也是法院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为此我们执行二庭做了一个公告栏,设计了专门的告知类文书,配了执行记录仪,用手机短信告知,以此来保护自己。拍卖裁定确实没有制作,存在瑕疵。因为此前并无规定要求拍卖案件必须要制作拍卖裁定,所有的裁定都是填充式的。
判决认定我没有制作拍卖裁定行为导致当事人不能提异议,同时判决也描述了当事人将异议书交给我的过程。我就用事实说明,我没有制作拍卖裁定的行为并没有导致当事人不能提交异议。因为被执行人及其债权人已经知道将进行拍卖提出异议,并将异议书送到了我手里,但因为我不具体负责异议的审查和立案工作,并告知当事人提异议的正确路径,必须到立案庭立案后再由执行一庭审查。送异议的人说他的任务就是送过来,丢下异议就走了,为此我在材料上做了工作记录,以备后查。
做过执行工作的同事们应该对这件事情不难理解,因为我的做法就是按照当年常规规定来做,当事人在我明确告知他可以行使的权利、办理的路径后,最终没有行使权力而自行放弃,他们难道没有一点责任吗,他们自己的事都不操心,难道什么事都指着执行人员吗?这些事实充分说明我没有制作拍卖裁定,当事人也会知道要按评估价格拍买,并还提出了异议,那么判决书上认定我没有制作拍卖裁定行为导致当事人提异议的结论是错误的,是没有道理,是和事实截然相反的。
国土局在办理过户过程中,判决认定也是我的责任。拍卖成交以后,我按要求制作过户裁定和协执,要求国土局将土地使用权过户至买受人名下。在办理过程中,土地交易中心来函称过户土地面积中有三小块仍然属于其他三个单位,为此我进行了核实。
实际情况是拍卖地块上有三幢房产曾抵债,过户至三个单位名下,后又被被执行人赎回,相关资料已提交登记机关,但在房产尚未办理新证的情况下,被当事人自行拆除。
我通知了被执行人要求他们完善手续,但他们无人办理。根据当时物权法的规定“地随房走”原则,三小块土地属于被执行人无误,况且我在国土局查询回单中,载明的属于被执行人的土地面积也包括三小块土地面积,所以我们拍卖的土地面积没有任何问题。
鉴于拍卖已成交,买受人已交齐全部款项,本着契约精神,应将土地过户给买受人。在此情况下,我们给国土局回了函,实事求是说明了情况,要求他们继续按本院裁定协执的内容办理过户。
我不知道这个行为错在哪里,至于是收一次税费还是收两次税费,是国土局与税务局的职责与本院无关,与我无关。国土局与税务局都没提出需要收税费的意见,我怎么知道要收几次税费,难道税收也是法院工作职责吗?拍卖以后,被执行人就申请破产,案款一直在本院的账上,想要随时都可以来。
判决以上述事实并引用我的同事们的证言证明我犯了罪。他们所言:应将资料移交、应该对异议审查、不制作裁定会影响到当事人提议、这些都是本院执行局的规定等等。我想请问一问以上这些“应该的事情”出自什么规定,又在规定的哪一页?
判决也列举了我的说法,“我从事执行工作十余年,拍卖的各种地块有十几个”。2019年7月市检察院就曾询问我,检察院无非想用这些证明我业务熟,有分辨能力。问题是这个拍卖案件时间点在2014年底,记得民三庭案件激增应该是2015年之后,直接导致我所在的执行二庭案件激增,执行二庭当时实行“繁简分流”管理,我专门办理有财产的“繁案”,件件案件要拍卖是在2015年之后,而在2014年底之前我就没有办过几件拍卖,我说的话可以去调查,我办过的案件都在档案袋保存,查得清楚。
所以办案机关根本就没有想查清事实真相,用诱供和断章取义的手段把我的话作为证据写入判决,相信我同事们的说法也是被他们诱供和断章取义取得的。
这个事情经过市检察院的调查和2017年武昌检察院的侦查。说明一个事实,案件中我与买售人翟波,评估机构无任何关联,无任何权钱交易,坚守了一个公职人员应有的底线。
说到翟波,我不仅要感叹下,他是这件事情的最大获利者,相信他肯定受到了威胁和诱供,但是他没有为了保全自己而陷害我,判决中未见他一字对我不利的证言,不然我将百口难辩。
翟波的行为最终与我无关,这要得益于院里的制度建设,因为我们的拍卖是在淘宝网进行,公开透明让我无需更多解释。如果还是传统的委托拍卖公司的方式,再结合目前这种“有罪推定”办案模式,恐怕我会面临更多的灾难,就不定判死刑都有可能。
我在“武汉市第二看守所”关了4个多月以后被转至监委,按市检察院个别人的说法是送给我一个大礼。我因此被释放,同时又被留置。在纪监委关了两个半月,我又多了一个受贿的罪名。
接下来我就说这个故事,因为这件事情和滥用职权案件无任何联系,就简单介绍一下,我们一家人为什么要当“钉子户”?为什么要用这种方式拿这个钱?同时参照我说的事实真相,看看故事是怎样被某些导演精心编排出来。
地铁在2011年看中我父母居住的赵家条干休所这块地,他们打算买过来建地铁站。于是地铁和政府出面和军队干休所及干休所的上级单位联系。
干休所的盘算是拿着卖地卖房的钱再给我们盖房子,对我们宣传却是军队的住房改造。闭口不谈卖我们的房子有多少钱,即使按照军队住房改造也是“民主志愿,等价有偿,一户不同意也不能卖”的原则。
我父母的住房在2006年已重新装修,没有改造需求,最重要的一点这个住房已经经过房改私有化,是我父母的私人财产,要卖也是我母亲作主来处理,轮不到干休所来替我母亲作主变卖。为此我们从中央到地方向各个有关部门写信反映情况,但是干休所和地铁政府无视这一切还是签了合同。
随后地铁公司开始他们的施工,至2015年底地铁修建到我们家门口,干休所和政府强行让我们搬家遭到拒绝,这时政府才清醒的认识到住房确实是私有化的,但政府此时已经和干休所签订合同,和我们家无任何法律关系,更无征收之类的法定手续。
接下来的事同事们清楚,政府为我家拆迁的事专门找到法院,虽然法院面临外界的要求给我施压,但是院领导没有给我任何压力,他们对我说“军队凭什么卖你父母的房子”、“坚守法律人应有的底线,公权不干预私权”。当时的纪检组长找过我说过让我不要出头闹事,要和政府好好协商之类的话。这里对法院领导对我的态度,善意提醒表示感谢。
我原居住的干休所住房是我父母跟着共产党干革命,九死一生用鲜血换来的,在此地养老送终也是组织对他们的承诺。在已经房改私有化的情况下,按照干休所的房屋分配模式,我母亲重新分到的住房将是一没有政府规划,二没有产权,三根本谈不上是否价值对等的房屋。所以我们全家选择最后坚守是作为一个公民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一个做儿子的应尽的义务。
后来律师唐斌代表政府和我们来协商解决方案后,我们一家人也始终是围绕着买一个有产权的房子和加上过渡装修之用的价值来解决问题的,并没有漫天要价。政府需要拆迁我母亲的房子,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后,我们将老房子卖给政府,再拿政府补偿拆迁款买房装修建立新家。
但是鉴于当时的背景,政府提出需要规避一些自身的限制,还要回避外部的矛盾。政府唐斌提出来政府出资买房,再给一部分现金的解决方案,这个130万本应就由政府补偿我母亲,但政府由于种种原因,又必须要通过开发商补偿我们,我听从了唐斌建议与开发商及其法律顾问赵小美沟通后,他们表示政府多补偿的拆迁款,可以由开发商转给装修公司再支付给我们。在具备这样条件的前提下,我们家才与政府签了协议,政府也多支付了130万元拆迁补偿给开发商,开发商为了完成销售也履行了承诺。这就是事实真相。政府唐斌律师清楚、开发商律师赵小美也清楚,但是他们不说真话,我被某些单位构陷成受贿。
对于受贿这件事情,我是充分的底气来面对的,因为真相就在那里,真理永远站在我这一边,我现在只是多些苦难罢了。
至2019年7月,我在武汉中院工作32年,从书记员到审判员一直在一线工作,我自认是一个单纯善良的人,是一个守规则的人,工作中没有吃拿卡要的恶习,善待每一个人,因为干净,敢于直言。
这个案子按制度要求我应该得到合格的评估报告,从来没有想过经过院里层层筛选,精心挑选出来的评估公司会出假报告,导致按错误的价格进行了拍卖产生的恶果,最终让我这个干具体工作的做了牢。
从这个的案件来说我是负责任的,也没有任何的隐瞒,案件中最关键的“查封、权属”情况我都是自己去核实的。至于评估机构要的材料,由书记员去帮助调取,没有不妥,在这个问题上不存在同事们说的证据意识。同时我在工作中也是有担当的,给鉴定处去函,建议由第一家机构继续评估就是一种担当,我本没有义务去建议。
现在看来这种行为风险也是巨大的,如果是由第一家评估机构出的假报告,又会给办案单位留下更多的口实,如按照办案单位这种“有罪推论”逻辑查办案件,那我横竖都会是一个下场——“判刑坐牢”。
实施执行工作的本质就是强制执行。就是要克服种种障碍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所有权转移,取得的款项用于偿还债务,不可能遇到事情就将拍卖停下来,如果是这样,法院的执行工作将无法进行。
我在工作中存在不足的地方,但这种行为与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不是犯罪。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连奥运冠军都有失手的时候,更何况作为法院最基层的工作人员,不能用一种先进、标兵的高度去要求每一个人,我工作中虽有没有做仔细做严谨的地方,但也不能用承担刑事责任的办法去惩罚处置。
我是代表法院做事,武汉中院作为我的组织,对于我的说法可否有个研判,这是不是事实真相。再有可能的话,研判一下我的行为是否导致了低价拍卖,制度设定上是否有缺失漏洞,请求给我一点可能的帮助。
受贿罪与单位无关,我无权提任何请求。当年我们家与政府的协议是将应补偿给我们的购房税费一并塞入130万中,由开发商给我们,但是某些办案部门连这个钱也算做我的受贿。既然他们敢这样办,我们一家人就继续抗争下去。
这里我要对我的法院表示感谢,因为我通过工作得到了锻炼提高增长了见识,我也不后悔办了这个案件。同时也感谢院里领导和同事们在我进入看守所和监委后多次去我家中看望老母亲。
因我现在监狱,每天大部份时间在劳动,不能一封封的写信,只能用公开信的方式对你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最后我用我经历的事情来结束这封信。2020年10月底市武汉市监委的人来第二看守所找我,美其名曰来看看我,此时我已是一个被开除公职,关押一年多的“嫌疑犯”,他们不会来看我的,就是来挑拨离间。我当时就说“拉倒吧,有话就说”。他们对着摄像头用手机给我放了一段视频,问我听到了什么?我答“什么都没听到”。他们告诉我说“叶局在9月初被留置了,他说我在工作中不负责”,我回答他“他现在没有这个权利了”,他们接着问“叶局在这个案件上给你打招呼没有?”我答“这个问题你们已提及多次,他没有打过招呼”。说到这里我忍不住想多说一点。他们始终认为我们执行局的人就是一窝贼,期初是检察院的人就说“姓叶的慌了,你不如实交代之类的话,到了市纪委更进一步审查你,用“出去吃饭打麻将不带你”,“叶伟平已经去了”之类的话,挑拨离间等手段激将我,让我说出不利于叶局的话。叶局是虽然是我的领导,但我们之间除工作之外并无其他接触,这也是我和所有同事共事的原则。他们用这种方法对我这种行事风格的人来讲是一点用没有。别人是否有问题牵扯不到我,我遇到事情也肯定不会涉及任何人,因为我在按规则办事,不怕任何人的威逼利诱。在武汉市监委帮忙的一个武汉市检察院的姓涂的女调查人员的问我“许东啊,你进来后举证多的很”,我回答“像雪片一样多?”,她说“没有那么多,七八个是有的”,我说“你们就按图索骥,有什么问题,查出算数”。
我在武汉市纪监委将近三个月时间里,每天做板凳13个小时,有时不给水喝,不让睡觉,轮番审讯,这就是变相体罚、刑讯逼供,违法取证。 市纪监委五室姓董调查人员还威胁我“你不好好交待,把你老婆抓起来,我们还可以不让你姑娘出国等”威逼我;还有一个子较大,说一口黄岗或是新洲口音的夹生武汉话的王姓调查人员,用不堪入耳,极其低俗下流恶毒的语言辱骂我多次,比如“你个××养的,你妈个×之类’等等,并说要把我骂醒,另一个姓胡的人员,他是武汉市检察院转隶过来,也是满口脏话,来了就说骂得好,其他人用”怎么不敢还嘴了”挑衅我,我当时和他们拼命的心都有。我说:”今天我告诉你们,我的父母打天下的老共产党员,如果他们是××,你们tmd就是××养的”,说完就挂断视频。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也是我父亲诞辰100周年,在这一年我变成了“罪犯”。我想我的父亲会在天堂,看着他儿子是否坚强,也会看着他们的表演,历史会证明我说的这一切。
最后祝同事们工作顺利,平平安安!
许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