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息方式为报账制。申请人按年申请贴息,中心在贴息期内(不超过12个月)向申请人补贴利息差。
(一)原商业贷款银行为中心受委托贷款银行的,逐月给予补贴;
(二)原商业贷款银行为非中心受委托贷款银行的,在贴息协议生效的第13个月一次性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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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5年3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间,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及中心管理需要,适时优化、调整或废止。
(一)《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贴息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商业贷款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其他情形所需材料:
1.申请人为多子女家庭的,需提供亲子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配偶为贵州省资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的,需提供公积金缴存证明;
3.商业贷款银行为非中心受委托贷款银行的,需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商业贷款余额清单原件(须有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利率定价方式、贷款利率、当前执行利率、剩余贷款期限、剩余贷款本金、还款状态等);
4.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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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商业贷款主借款人向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出贴息申请,按要求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如原商业贷款银行为非中心受委托贷款银行的,可向任一委托银行提出申请。
(二)受理及审核。银行及中心参照公积金贷款受理及审批规定完成受理和审核,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三)签订贴息协议。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与中心签订贴息协议。协议生效后,中心将贴息资金划转至约定的收款账户。
商业贷款银行为市公积金中心贷款业务合作银行的,到原商业贷款银行申请。
商业贷款银行为非市公积金中心贷款业务合作银行的,可到任一合作银行申请。合作银行及具体办理网点详见《“商转公”贷款贴息承办银行网点清单》。
(一)申请人有多笔未还清商业贷款的,只能就其中一笔贷款申请贴息。
(二)贴息期间,视为已享受公积金贷款政策,中心不再受理申请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贷款申请,如有公积金贷款需求的,须先终止贴息。
(三)贴息期间,如遇商业贷款利率低于公积金贷款利率,暂停贴息。
(四)贴息期间,申请人商业贷款利率定价方式发生调整或需变更贴息资金收款账户的,应及时持相应变更资料到贷款贴息受理银行办理信息变更。
其中,利率定价方式由LPR浮动利率调整为固定利率的,月贴息金额的计算以办理信息变更时前一工作日LPR为准。
(五)贴息期间,如遇国家、省、市调整商业贷款利率相关政策,中心将调整相应贴息标准,并将调整情况公告申请人。
(六)原商业贷款银行为非中心受委托银行的,申请人应于协议生效的第13个月,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贴息期内还款情况证明材料至原贴息申请银行办理贴息。
还款情况证明材料应包括每个月的还款本金、利息(未按期还款的需注明逾期偿还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剩余贷款本金、当期执行的贷款利率(浮动利率的,需注明LPR加、减点数)等。
(七)如有申请人提供虚假、非法、失效资料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贴息,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解除或有关部门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等情形,中心有权终止补贴利息并依法追偿全部贴息款项。
(八)申请人因个人原因终止贴息的,不得就该笔贷款再次申请贴息。
信息来源: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