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合作中,突发的自然灾害往往会给项目带来意想不到的变故,甚至引发合同纠纷。2025年8月4日,镇安A公司与西安B公司就水体景观项目签订合同后,因罕见暴雨洪灾陷入履行困境,最终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和解。
2021年6月,镇安A公司计划在镇安县河中心区域打造市民景观休闲游廊水景灯光音乐喷泉项目,经过规划,与西安B公司签订了《水景喷泉工程合同书》,将该项目发包给B公司进行安装施工。合同签订后,B公司积极行动,将项目所需的定制材料及设备运输到场,A公司也按约定支付了第一期进度款,随后B公司在县河河床上开始了设备安装工作。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21年8月19日至22日,镇安县遭遇了历史罕见的暴雨洪灾,河床上的设备被洪水冲毁。清理过后没几天,河道再次涨水,A公司随即通知B公司停工,项目就此搁浅。面对这一局面,B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二期进度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共计76万元,而A公司则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僵持不下,B公司遂诉至法院。法院向A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后,A公司提起反诉,要求B公司承担因设计方案不足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给其造成的损失20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争议激烈。B公司称其公司专攻水体景观项目,在该领域拥有众多成功先例,且A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已经多方考察,对其公司提出的设计方案也予以认可,认为A公司因一次洪灾就拒绝履行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坚决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二期进度款。而A公司则坚称B公司对河道水文条件缺乏了解,设计方案存在不足,没有制定相应的预案措施,这才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履行,所以要求解除合同,并由B公司赔偿其前期的土建损失。
法官经过两次组织开庭,充分了解情况后认为,案涉工程直接受河道水文条件影响,双方其实都应该能预见到河道涨水冲毁设备的风险。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会投入远超预期的经济成本,造成资源浪费,还有可能产生不良的社会效应;但如果贸然判决解除合同,又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支撑。
权衡之下,法官从最大限度减少双方经济损失的角度出发,多次找到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工作。经过不懈努力,双方最终各退一步,达成一致意见:A公司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B公司将其设备材料自行运走,双方就此及时止损。
这起案件的调解,远不止于化解一场商业纠纷。它是司法智慧与人文关怀的生动交融,既让双方从“零和博弈”的困局中解脱,避免了诉讼拉锯带来的资源内耗,更以最小的社会成本修复了受损的合作关系,为市场经济主体在面对突发风险时提供了理性解决的范本。法院调解在此展现的,不仅是定分止争的职能,更是对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司法引导,是“案结事了人和”司法理念的鲜活实践,为构建和谐商事环境、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注入了温暖而坚定的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