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城行罚决[2024]2051号
违法行为人方**,男,证件号码: ********** ,1996年07月25日出生,工作单位: **********,户籍地: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四川路261**********,现住 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西路********** 。
现查明违法嫌疑人方**因缺钱花,在飞机APP上联系上家,按照上家的要求以粘贴涉黄小卡片的方式获利。违法嫌疑人方**于2024年11月6日至2024年11月16日在云南路和云西路附近一带、贵州路的鼎盛茶楼停车场等地都粘贴有涉黄的小卡片,完成粘贴任务后上家将其所得利润用U币的方式支付,其在此期间共获利约4000元人民币,所得获利全部用于生活开销。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天网监控、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户籍证明、检查笔录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方**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北海市公安局海西派出所民警送至广西合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2024年11月20日至2024年11月25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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