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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余市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2024-12-02 09:29
关于印发新余市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工作方案

关于印发新余市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余卫字〔2023273

县(区)卫生健康委、高新区社会管理局、仙女湖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市直市管卫生健康单位:

根据《新余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文件要求,我委组织汇编了《新余市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防控工作方案》《新余市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应急处置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新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1012

新余市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防控工作方案

为积极预防控制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可能对我市造成的公共卫生威胁,指导和规范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防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全面践行新时代党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着力完善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防控机制和流程,提高应对水平和能力。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新余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三、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依法科学、高效处置,分级分区、精准施策,社会参与、群防群控。

四、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疫情,或市外、省外发生的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有可能波及我市的情形。

本方案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指甲类传染病、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国内外新发突发急性传染病。

五、组织体系

按照《新余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常态下由新余市卫生健康委组织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防控工作,各县(区)落实属地防控责任,各专业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在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疫情达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应急状态下,新余市卫生健康委组建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根据需要成立若干专项工作组,分别负责综合协调、疫情防控、医疗救治、宣传舆情、督导指导和后勤保障,各县(区)参照组建本级组织指挥体系。

六、防控措施

(一)监测预警

1.强化监测预警体系

强化流感等重点传染病哨点监测,扩大重点传染病监测网点,完善监测预警体系。打通行业壁垒,利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建立医疗-卫生信息一体化系统,完善人畜共患疾病防控信息通报机制。建立多点触发监测体系,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工厂企业等重点场所传染病监测;在连锁药店开展退烧、止咳等药品销售情况监测;加强农贸(集贸、海鲜)市场等重点场所相关从业人员健康监测;鼓励公众通过“12345”和政府公开电话、信箱等途径反映疫情线索。推广新冠病毒感染防控经验,强化医防协同,实现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和重点人员行动轨迹等信息互联互通。

2.风险沟通

建立重点传染病预警信息发布和通报机制,及时向教育、农业、市场监管、商务等重点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疫情信息;定期向社会公众开展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风险沟通,科学发布疫情信息和预警信息。

3.风险研判

完善监测预警科学决策工作机制,综合卫生健康、农业、教育、气象、环境等监测数据,对我市常见传染病、国内外新发传染病可能对我市造成的公共卫生风险,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发现防控薄弱环节,提出并落实风险应对措施。

4.信息报告

确认发生或预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或事态严重暂时无法判定传染病类型时,区(县)卫生健康委30分钟内先行电话报告本级党委、政府以及市卫生健康委;1小时内报送书面信息,随后每隔12小时至少报送1次书面信息。区(县)政府、市卫生健康委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1小时内书面报告,随后每隔12小时至少报送1次书面信息,市卫生健康委应同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事件,可越级上报,但应同时抄报被越过的主管部门。

(二)疫情处置

1.流行病学调查

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卫生健康部门要与公安、网信等部门密切合作,综合运用公共卫生、大数据和智能化手段,组织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踪密切接触者,对感染来源进行溯源调查。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应在24小时内完成。

2.防控区域划定

发生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疫情,应依法确定疫点、疫区,呼吸道传染病原则上以楼栋、病区、居民小区、村组为单位,精准划定疫点或疫区;肠道传染病以患者居留过的场所为单位划定疫点;媒介生物传染病以媒介生物监测为依据,划定疫点或疫区。如疫情扩大,或根据传染病特点,在综合评估后,可以区(县)为单位划定疫区,并确定风险等级。疫点、疫区,以及风险等级,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3.实验室检测

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开展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病原学检测和基因测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具备开展病原学检测能力。鼓励第三方检测机构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开展病原学检测。

国内外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传染病,全市首发病例的病原学检测,由各区(县)疾控中心采样检测,阳性标本(菌株)送市疾控中心复核,市疾控中心送省疾控中心复核后予以确认。各区(县)首发病例,阳性标本送市疾控中心复核后予以确认。

4.病例筛查

各区(县)结合当地医疗卫生资源状况,统一规划设置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发生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疫情,所涉区(县)医疗机构启动发热门诊或肠道门诊,开展病例筛查。疫情期间,结合联防联控机制,在市场、企业、学校、社区等重点场所开展病例主动搜索。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交换,开展重点地区人员和入境人员排查。

5.隔离医学观察

对密切接触者、高风险人群开展隔离医学观察。原则上,甲类传染病、按甲类管理乙类传染病的密切接触者,暴露于高风险环境的高危人群,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其他乙类传染病的密切接触者,根据其传播特点,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所有集中隔离观察对象应严格落实单人单间隔离;不适合集中隔离的人员,应加强社区管理,确保隔离措施落实到位。强化隔离医学观察对象生活保障和心理疏导,做到排查、管控、督导、宣教、关爱“五个到位”。妥善处置集中隔离点医疗废物。

6.患者救治

统筹全市医疗资源开展患者救治。各区(县)指定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定点救治医院,按照“四集中”原则,及时收治患者,防止轻症转化为重症;对重症患者坚持“一人一策”,实施多学科联合救治;推动中医药深度早期介入预防、治疗和康复全过程,切实提高收治率和治愈率,降低感染率和病亡率。

7.院感控制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专人专岗负责医疗机构内感染控制工作,加强重点科室、重点部门和重点环节的院感管理,落实医务人员和非医务人员的标准预防措施,加强佩戴口罩、手卫生、环境通风和物表消毒管理,加强住院病区的防范管理,做好医疗废弃物分类规范处置。加强发热门诊、肠道门诊管理,落实预检分诊、陪护、探视管理制度。

8.应急监测

根据疾病传播途径,在农贸市场、医疗机构、学校、餐饮服务、动物养殖等重点场所开展环境监测。针对人畜共患疾病,开展动物间疫情监测及动物养殖、运输、销售、屠宰环节监测。对相关从业人员开展病原学、抗体监测,对外环境开展病原学监测。在居民小区、公共场所开展媒介生物应急监测。

9.爱国卫生运动

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开展环境整治、灭蚊灭鼠、垃圾清理等,消灭病原微生物或媒介生物孳生地,切断传播途径。强化广大市民个人防护意识和能力,落实科学佩戴口罩、清洁通风和保持合理社交距离等个人防护要求,保持“一米线”、勤洗手、公筷制等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有效阻断疫情传播途径。

10.环境消毒和媒介生物控制

组织社区、基层组织、第三方机构,在疾控机构专业指导下,对疫点、疫区、可疑暴露场所开展环境预防性消毒和终末消毒。对蚊、蝇、蜱、蚤、鼠等媒介生物开展杀灭工作。

11.应急接种或预防性服药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结合疫情形势和疫苗供应,组织开展重点人群应急接种、预防服药。

12.交通管理

与铁路、公路、公交等部门密切合作,加强出入余人员、交通工具、货物检疫查验和卫生监督,开展出入余人员健康筛查和健康告知,防止疫情输入输出。

13.重点场所管理

强化农贸(集贸、冰鲜)市场、学校、民政服务机构、监管场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人群聚集公共场所等重点场所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防控措施的落实。

14.信息报告与发布

启动传染病日报告、零报告,强化各医疗卫生机构网络直报管理,规范疫情信息报告,统一时间、统一口径、统一流程、统一格式。做好疫情防控政策宣传解读,落实疫情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管控等相关制度和要求,统一公开发布疫情和防控工作信息,及时客观回应群众关切。

(三)保障措施

1.技术保障

定期评估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和专业防控救治能力,组织制定分层分级分类应急救治方案、实验室检测能力动员方案、高危和脆弱群体风险监控方案、应急培训计划等应急技术方案。针对国内外突发的新发传染病或不明原因疾病,及时收集防控救治技术资料,做好技术准备。

2.人员保障

建立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应急队伍,建立流行学调查、实验室检测、消毒杀虫、临床诊断与治疗、院感控制、风险研判等应急技术人员库和专家库,建立大批量流行病学调查、紧急医疗救治等人员调集调配方案,定期对各类人员开展流行学调查、实验室检测、消毒与媒介生物控制、个人防护、临床诊断与治疗等应急技术培训。提高基层专业人员技术能力。组织志愿者、临时征召人员、基层组织人员、第三方机构开展应急培训,参与流行病学调查、消毒与媒介生物控制、个人防护、实验室检测等疫情处置工作。

3.科学研究

充分发挥医科防合作机制,开展国际、国内科学研究合作,研究疾病防控和救治技术。

4.物资保障

市级应急物资库房、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委属单位做好疫情处置所需医疗药械、个人防护用品、消杀药械、试剂耗材、检测设备仪器设备等的储备。建立应急计划、采购与供应应急机制,建立疫情处置物资目录,统筹调配全市疫情防控物资和临床救治物资。

5.资金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积极争取本级财政的支持,做好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防控所需经费保障工作,落实经费来源与下拨,确保防控经费落到实处。

6.生活保障

关心关爱一线疫情防控人员,提高一线防控人员生活待遇,确保应急补助经费落实。为现场处置人员、援外、跨省市援助人员提供健康保险。

(四)总结评估

疫情处置结束后,新余市卫生健康委或事发地区(县)组织有关专家对疫情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主要包括:疫情概况、现场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应报同级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新余市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目的

宣传普及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和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以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1.2依法处理

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的预防、疫情报告和调查控制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1.3分级控制

为防范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的大规模暴发与流行,科学、规范、有序地处理可能出现的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以下简称“三早”),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所有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

1.5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新余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

1.6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

根据疫情发生与发展情况,将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疫情分为不同等级进行分级控制。发生不同等级的疫情,启动相应级别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反应措施。

2)科学防治

贯彻依靠科学技术战胜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的方针,实施科学防治。加强临床治疗方案及流行病学研究,规范防控措施与操作流程,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3)快速反应

建立疫情预警和疫情控制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三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疫情,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1.7疫情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疫情是指以下几类情况:

1)发生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霍乱暴发;

2)发现已消灭的传染病;

3)出现新发的重大传染病;

4)乙、丙类传染病大规模暴发或多例死亡;

5)动物间鼠疫、炭疽、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等流行;

6)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7)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其它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疫情,以及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疫情。

凡鼠疫、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病例确认原则应根据相应的工作预案执行。其它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病例由市卫健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认,对有疑问的病例须经市卫健委专家组或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

2.组织管理与职责

2.1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市卫健委是卫生系统处置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含不明原因疾病)疫情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处置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疫情工作,并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疫情和处置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防控工作。

全市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疫情发生后,成立市卫健委疫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组长:由市卫健委主任担任

副组长:由市卫健委分管主任、市疾控中心主任、市卫健执法局局长、市人民医院院长担任

成员:由市卫健委各科室负责人和市直各医院院长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委,市卫健委应急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联系人。

2.2职责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制定医疗救治、预防控制等应急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疫情信息;组织、协调、指挥卫生技术专家或应急队伍及时评估临床治疗病人和现场应急处置的控制效果,检查各种预防措施,进一步完善各项防治方案;开展有关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防治科普知识宣传等工作。

市疾控中心:负责建立疾病监测网络,监测、分析并报告疫情进展;制定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做好密切接触者和病人(包括疑似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并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和措施;提升疫情控制技术,落实各项防控技术措施,提出疫点和疫区划定建议,指导当地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开展疫点(区)消毒和病媒生物的控制等防控工作;及时开展疫区环境卫生状况、居民健康状况调查的评价;开展居民心理干预及健康教育;承担病原体的采样、保存、运输和上送、实验室检测及技术支持;建立紧急疫情控制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消杀药品、检测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对疫情预防控制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做好预防控制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宣传教育。

市卫健执法局:负责对疫点、疫区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对收治病人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开展对医疗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等县域的消毒隔离、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开展疫区居民食品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状况的调查和评估;会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健康教育工作。

医疗机构:成立医疗机构患者救治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流程;负责病人的诊断、报告、治疗和收治管理工作,不断完善治疗方案;每日报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加强医疗机构内的消毒隔离和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防止医源性感染,预防疾病传播;在市疾病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发现短时间内有相同症状病例时及时报告,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病人出院后的随访工作;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和指导;做好有关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指导县(区)乡、镇卫生院开展环境消毒和村(社区)居民个人防护。

3.预警与监测

3.1疫情监测

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个体开业医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发现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疫情可能时,应及时向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根据疫情发生的流行特征及防治工作需要,在医疗机构设若干监测点。各监测点要开展病例监测,每日定时统计监测情况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执行“零报告”制度。

其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所发生疫情的传染性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进行筛查,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及时掌握疫情进展,收集相关信息资料和动态,撰写《疫情简报》供有关领导及各相关部门参阅。

3.2信息报告

3.2.1各疾病监测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市疾控中心应做好全市疫情资料的收集、分析和报告工作。

全市疫情监测网络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市疾控中心应在信息汇总、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结果的综合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上,适时提出疫情预警报告,及时上报市卫健委,市卫健委综合专家咨询委员会意见后报市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各医疗卫生机构可通过《中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网上直接报告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疫情。市疾控中心接到事件报告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及时向市卫健委报告。

3.2.2各医疗卫生机构和发生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的有关单位在发现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卫健委报告。市卫健委接到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报告内容:首次报告应包括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经调查确认后的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分布)、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应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控制情况,随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态势,进程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基本信息和事件分类信息两部分。

在本次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疫情应急事件处置完结后,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向市疾控中心报告处置结果,市疾控中心应向市卫健委报告处置终结情况,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包括疫情和防控过程两方面)、原因分析、效果评估、下一步建议。

3.3不明原因疾病的诊断

本市范围内新发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含不明原因疾病)疫情的首例病例,根据具体病种类别和危害程度以及疫情蔓延趋势的情况,按要求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确认。非首例病例的确定由市卫健委组织专家组确认。

3.4预警监测支持系统

新余市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疫情的报告系统,建立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系统的基础上,由各级疾控中心、卫健执法局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组成。

市卫健委负责公共卫生信息体系建设,利用网络信息平台,建设覆盖卫健委、疾控中心、卫健执法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公共卫生信息网络,整合全市公共卫生信息资源,形成统一的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公共卫生信息资源共享。

3.5预警

根据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以及《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病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规定。我市范围内发生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疫情时,市疾控中心应依照疫情分类标准,并结合疫情发展趋势、疫情波及范围等情况进行综合性评估,作出疫情预警报告,经市卫健委疫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审议后,建议市卫健委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市卫健委报市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后,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3.6疫情分级

按照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规定,依据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发展及危害程度等情况,本市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疫情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四级:特别重大疫情(Ⅰ级)、重大疫情(Ⅱ级)、较大疫情(Ⅲ级)和一般疫情(Ⅳ级),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1)特别重大疫情(Ⅰ级):

①肺鼠疫、肺炭疽在我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③发生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市重新流行。

④辖区范围内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⑤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在我市出现输入病例,严重危及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疫情在我市发生。

2)重大疫情(Ⅱ级):

①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市发生5例以上(含5例)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镇、街道。

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③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市发病20例以上(含20例)。

④霍乱在一个乡(镇)、街道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含30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街道且有继续扩散趋势。

⑤乙、丙类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街道,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发病水平2倍以上。

⑥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⑦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⑧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人员感染或死亡。

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传染病疫情在我市发生。

3)较大疫情(Ⅲ级):

①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4例以下(含4例),流行范围局限在1个乡(镇)、街道范围内。

②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市发病10例以上(含10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乡(镇)、街道。

③霍乱在1个镇、街道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上(含10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街道。

④乙、丙类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疫情在1个乡(镇)、街道范围内,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⑤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传染病疫情。

4)一般疫情(Ⅳ级):

①腺鼠疫在1个乡(镇)、街道范围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9例以下(含9例)。

②霍乱在1个乡(镇)、街道范围内爆发,1周内发病9例以下(含9例)。

③县(区)卫健委认定的其他一般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疫情。

5)分级标准将根据相关的分级补充和调整规定作相应调整。

4.疫情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按照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疫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卫生部门的实际情况,处置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疫情(含不明原因疾病)分三级应急响应,即三级(Ⅳ、Ⅲ级疫情)、二级(Ⅱ级疫情)、一级(Ⅰ级疫情)。

4.1.2市卫健委疫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时组织、协调、指挥卫健系统各单位开展工作。

4.2三级响应

疫情防控专家委员会做出Ⅳ、Ⅲ级疫情预警建议后,卫健委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在实施日常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对疫情发生地点和发病人员实施必要的隔离控制措施,对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和医学观察。患者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对密切接触者实行分散隔离或集中隔离;县(区)疾控中心组织力量按照既定规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访传染源,对疫点进行消毒。

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加强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报告和监测工作,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报告工作,加大对门(急)诊执行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报告制度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医务人员防护,防止医院交叉感染发生;加强门(急)诊空气流通和消毒防护;对传染性疾病的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要及时转运到定点医院治疗。

县(区)疾控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应迅速派出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处置。指导当地开展疫点消毒、病媒生物控制和密切接触者隔离工作。

县(区)卫健执法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工地和民工生活区、出租房屋、地下空间、宾馆、饭店、商场、文化娱乐及人口密集场所、交通路口等落实体温监测、定期消毒及其他防控措施进行执法监督检查。

疫情发生地的县(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视情况派出专人指导学校实行晨检;在建筑工地等流动人口集中的场所派专人负责体温监测。

县(区)卫健委派出督导组,对各项防治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县(区)卫健执法局应做好疫点、疫区落实预防控制措施的监督,对人口密集场所防控工作,及医疗机构落实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防护措施情况进行监管。

必要时,由市卫健委邀请省卫健委和省疾控中心派员指导疫情防控工作。

4.3二级响应

县(区)卫健委在专家委员会做出Ⅱ级疫情建议后,报请县(区)政府以及市卫健委同意,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在三级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对所有疫情发生地点和人群实施隔离控制措施。对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疫情的临床诊断或疑似诊断的患者集中收治到市卫健委指定的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定点收治单位,对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和医学观察。

公路、铁路、长途客运站、重要交通路口增加检疫站(点),对进出我市人员进行检疫。

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人员集中的地区定时进行消毒。宾馆、饭店、各类文化娱乐场所等一旦发生疫情,立即停业,并配合疾控中心做好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商场、公园、展馆等人流密集场所入口处设专人对进入人员测体温,发现体温异常者或有可疑症状者立即送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筛查。

居民楼、建筑工地等地点或场所发现3例输入性病例时,由县(区)卫健委报请县(区)政府决定,采取封闭隔离控制措施。

中小学和托幼机构班级内出现1例及以上病例时应及时停课。3个及以上班级发现病例时,报请县(区)政府批准全校实行停课。

4.4一级响应

一级疫情预警由县(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决定后,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在落实二级疫情防控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配合卫健部门做好对疫点和场所的隔离控制。卫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疫情的确诊及疑似病例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管控工作。

对所有进入本市的交通路口设立检疫检查站(点)。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和公路检查站设立联合检查组,实施检疫;所有进出本市的乘客填写《健康登记卡》,并接受体温测量;发现有发热症状的乘客,要送留观站留观;对疑似病人由120救护车送定点医院;对与疑似病人同一车厢(舱)的乘客由流行病学调查组进行追访、医学观察并隔离。

全市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要严格执行入住旅客填写《健康登记卡》制度,并对住店客人每天测量体温,发现可疑病人,及时向疾控中心报告。

各级各类学校每天坚持晨检,定时对教室、实验室、食堂和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取消人员过于集中的大课和活动;实行停课的中小学必须每天坚持跟踪了解学生身体状况。对所有离校的学生,学校要跟踪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并纳入学校疫情监控和信息报告范围;离校后又返校的学生,必须进行隔离观察。

建筑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工地与住地分开的,要建立安全通道,上下班由班车接送。建立24小时运转的监控网络,对施工现场和工棚进行检查,对民工宿舍、食堂、厕所逐一定时、定点消毒。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停工停业和遣散民工。

各单位应停止组织大型会议和活动,已安排的大型活动(包括各类演出等)原则上取消或推迟,网吧、电子游戏厅、录像厅、剧场、影院、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场所应落实通风、消毒等措施,必要时采取关停措施。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拥有的专用急救车辆,统一归卫健委指挥调度,同时与120急救中心、市各大医院密切配合,对于需要就诊和转诊的病人确保做到随叫随到,严防病人在自行求诊中造成传染。

4.5扩大应急

当突发疫情控制难度增加或疫情进一步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应做好进一步的应对工作,主要是:明确后备定点收治隔离病人医院名单;建立卫生系统各专业队伍的后备队组织;做好物资储备的调运与扩充;重新整合全市医疗卫生人员力量,征用全市现有医疗机构装备等;及时调整疫情控制工作方案。

4.6应急结束

本次疫情的末例治愈病人出院,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仍无新的病例发生,经专家委员会讨论和评估,由市卫健委报请市政府批准。本次应急响应即可结束。

4.7总结

市疾控中心要对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疫情全过程进行回顾性流行病学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的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防制工作提供指导依据;各级医疗机构对自身的工作进行总结,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各有关单位要作好总结工作,并在结束响应7日内将书面总结报市卫健委。

5.保障措施

5.1经费保障

市卫健委提请市财政划拨专款保障疾病防控所需药物、医疗器械、消毒药械、应急物资准备以及病人诊断、治疗、医学观察等有关费用;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结算工作;制定稳定传染性疾病防治队伍和参与应急处理人员的激励政策。

5.2技术保障

组建重大传染性疾病(不明原因疾病)疫情防治的医疗救护、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验、疫点消毒等应急预备队,随时待命参加疫点或疫县病人的救治和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

建立市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防治专业人员资源库,并按疫情级别制定人力资源调配计划。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疫情发生时,应根据防治专业人员资源库立即组建领导小组及下设的各专业组,同时组建疫情防控专家委员会。

组织各方力量,集中技术优势,广泛开展病因学、流行病学、防治对策、临床治疗、实验室检测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

5.3物资保障

加强与财政、工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做好防控重大疫病工作所必须的治疗、抢救药品、器械、疫情控制所需的消毒药品、现场处理的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工作。

5.4人员保障

各应急处理队伍要经常开展业务培训、实习演练,不断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工作要自上而下、逐级进行,使每位参予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都能熟悉业务、掌握技术,胜任工作。

市卫健委应对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和卫生监督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以及疫情监测、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防治知识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置、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基础知识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应组织进行疫情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指挥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应急救治体系的应急处理能力,提高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

6.附则

6.1名词术语、缩写语定义与说明

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疫情:指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在集中的时间、地点发生,导致大量的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病例出现,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平常的发病水平。通常指发生鼠疫、肺炭疽和霍乱暴发;动物间鼠疫、布氏菌病和炭疽等流行;乙类、丙类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暴发或多例死亡;发生罕见或已消灭的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发生新发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的疑似病例;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疫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县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多个共同临床表现患者,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这种疾病可能是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可能是群体性癔病,也可能是某种中毒。

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监测:指对人群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及影响因素进行有计划地、系统地长期观察。

疫区:指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或者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传播时可能波及的地区。

自然疫源地:指某些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保存并造成动物间流行的地区。

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6.2监督检查与奖惩

市卫健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本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防治工作实际,加强监督和检查。对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卫健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瞒报、漏报、迟报信息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建议纪监部门追究其党纪及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新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6.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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