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安徽省应急救助预案》《六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完善机制,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密切合作、协同应对,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
(3)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乡镇街区直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4)坚持综合协调、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5)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强化灾害风险防范,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整合资源、科学应对,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周边县(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1.1 区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
区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救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区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救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区减灾救灾委主任: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人武部副部长。
区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区直工委、区发改委(粮储中心)、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地震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发展中心、区商务局、区卫健委、区审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统计局、区人武部、区医保局、区科协、区红十字会、区消防救援大队、市城郊供电公司、电信六安分公司、移动六安分公司、联通六安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六安分公司等。
区减灾救灾委根据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决定增加其他成员单位。
2.1.2 成员单位职责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减灾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承担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承担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区减灾救灾委专家组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2)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减灾救灾信息,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3)区直工委:负责组织协调区直机关及中央、省市驻六安单位救灾对口支援工作。
(4)区发改委(粮储中心):统筹规划,将减灾救灾及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区应急、财政部门制定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会同区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灾后重建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等。负责油气管道的隐患排险和应急处置工作,强化管道沿线地质灾害监测和防范,切实维护管道设施安全。发生事故灾害后,快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5)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减灾救灾方面专家学者开展减灾救灾活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教育领域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6)区科技局(地震局):负责开展防灾减灾科研工作,加强对重大减灾技术难题的攻关研究。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震后震情跟踪监测和趋势判定,地震烈度和震灾调查,以及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
(7)区经信局:负责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防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协调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
(8)区公安分局: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灾区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
(9)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区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督促市属企业开展减灾救灾,协调相关救灾捐赠工作。
(10)区人社局:加强全区减灾救灾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协助做好技工院校灾情核实上报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技工院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开展灾后修复重建工作;加强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保障支付能力和基金保障能力恢复建设,确保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落实防灾减灾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范围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保障,对受灾地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加大受灾地区就业帮扶力度,保障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11)区民政局: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12)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
(13)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14)区住建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落实;负责指导建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安全应急评估和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调度人防通信系统、人防工程,做好城区应急通讯和抢险救灾保障工作。
(15)区交通局: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救灾工作期间交通基础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16)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农作物病虫害及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17)区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18)区林业发展中心:负责做好全区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的动态监测及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核查、评估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造成损失情况,提出灾后治理、重建的措施建议。
(19)区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具体承担肉类、食糖等重要商品的应急救灾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及时供应。
(20)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病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和支持应急药品,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抚慰工作。
(21)区审计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2)区文旅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提升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水平。保护重点文物安全,指导A级旅游景区安全工作。
(23)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和市场巡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保障灾后市场价格稳定;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保证受灾地区药品质量安全。
(24)区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气象服务,提出防御气象灾害的对策与建议;负责组织做好全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农业气象技术服务、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等工作。
(25)区人武部:根据区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军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26)区统计局:负责协助查灾、核灾,灾情统计工作。
(27)区医保局:负责受灾地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大病医疗救助、医疗保障综合协调等工作。
(28)区科协: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方面的专题学术交流,促进防灾减灾救灾学科发展;组织以防灾减灾救灾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社会力量支持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自主创新能力。
(29)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负责组织管理、调配红十字会员、志愿者和救护员,参与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工作;依法开展社会募捐,负责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30)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承担防范化解火灾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确保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
(31)市城郊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开展受灾区域的救灾指挥部、医院、集中安置点等重要目标的应急供电工作;会同应急部门做好电网灾情的核实和上报工作;做好因灾损坏电网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及时恢复灾区供电。
(32)电信、移动、联通六安分公司:负责组织通信网络以及各通信企业救灾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33)中国太平洋保险六安分公司:负责农业生产损失和农村住房倒损核查理赔工作。
2.2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为区减灾救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负责综合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工作,统一发布灾情信息,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在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时,区减灾救灾委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办公室力量,增加区发改委(粮储中心)、区经信委、区水利局、区卫健委、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区林业发展中心、区交通局、区审计局、区商务局、区气象局为办公室成员单位,与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办公。
2.3 工作组
在应对重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区减灾救灾委成立以下8个工作组:
(1)生活救济组:区应急局牵头,区直工委、公安局金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局、区发改委(粮储中心)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医疗等基本生活,稳定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办理接收、分配捐赠款物工作,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教育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发展中心、区气象局、区科技局(地震局)、区住建局、区统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和上报工作。
(3)卫生防治组:区卫健委牵头,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利局、区应急局、区商务局、区医保局、区市场监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等工作,确保灾区不发生大的疫病流行。
(4)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发展中心、保险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区经信局牵头,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市城郊供电公司、电信、移动通信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5)接收捐赠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直工委、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红十字会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信息公开和监管。
(6)恢复重建组:区发改委牵头,区教育局、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卫健委、电信六安分公司、市城郊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实施,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7)监督检查组:区审计局牵头,区直工委、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8)宣传报道组: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局、区文旅局、区融媒体中心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2.4 专家组
区减灾救灾委设立专家组,对全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区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供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及时向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区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测绘地理信息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及时向区减灾救灾委及其相关成员单位报告发出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区救灾减灾中心和相关救灾物资代储点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工作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乡镇(街)人民政府应急部门按照应急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街)人民政府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信息报区级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局;区人民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
特别对因灾人员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街)人民政府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人民政府、区应急管理局。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乡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应急管理部门每日9时前将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每日10时前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按照相关规定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
4.1.3 对于干旱灾害,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1.4 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救灾委或应急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4.2.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2.2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应急管理部门要主动联系宣传部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4.2.3 灾情稳定前,由区减灾救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4.2.4 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2.5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区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10人以上;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0人以上;
c.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100000人以上;
e.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f.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区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报告。
5.1.3 响应措施
由区长统一组织、领导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长主持召开会议,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区领导率有关部门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2)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收集、评估、汇总各地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每日9时前向区领导、区有关部门以及上级相关部门报送综合情况。
(3)各工作组根据各自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4)灾害发生后,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协调相关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5)以区政府名义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
(6)根据情况,申请国家、省、市救灾资金和物资支持。
(7)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区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0人以上,30000人以下;
c.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0000人以上,100000人以下;
e.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f.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区政府和市减灾救灾委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减灾救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减灾救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救灾应急工作重大事项,部署救灾工作任务。
(2)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各地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灾情需求,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紧急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4)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区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8时前向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通报一次救灾情况。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每日9时前向区委、区政府、区有关部门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送综合情况。
(5)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工作,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安全住所、有病能及时就医,防止疫病流行;加强集中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6)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申请国家、省、市救灾资金和物资支持;组织开展救灾捐赠。
(7)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减灾办。区减灾办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区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相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c.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300间或1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0000人以上,50000人以下;
e.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f.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区政府和市减灾救灾委报告。
5.3.3 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向区政府、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2)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区减灾办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3)根据需要,视情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向重灾地区调拨救灾应急物资。
(4)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工作,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
(5)根据情况,申请上级支持和组织救灾捐赠。
(6)区减灾救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a.因灾死亡3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c.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30户以上,300间或1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0000人以下;
e.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委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商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乡镇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根据情况,申请上级支持和组织救灾捐赠。
(6)区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贫困程度较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重大或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乡镇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应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区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受灾乡镇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区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乡镇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并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2.3 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管理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区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绩效。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农房保险、地质灾害治理、易地扶贫搬迁、美丽乡村建设等资金统筹用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6.3.1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乡镇提供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会同区级财政、住建等部门视情组织核查小组,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按照规定程序下拨建房补助资金。
6.3.2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6.3.3 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区财政根据自然灾害情况,及时拨付上级下达和本级预算安排的救灾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区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
7.1.4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区级财政应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多渠道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求。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建设区、乡镇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体系。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较大、重大等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协议制度,切实增强灾害应急救助物资保障能力。
7.2.3 修订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参数,规范储备库(点)和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运营部门应切实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和应急设备装备投入,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区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和信息员队伍建设,建立并管理覆盖区、乡、村三级救灾通信和信息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3 加强部门间的互联互通,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区直各相关部门应配备减灾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4.3 灾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和防灾减灾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其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卫健、气象等部门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建立健全覆盖区、乡镇、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落实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导向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气象等部门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支持和鼓励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3 建立健全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7.8.1 适时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开展好“防灾减灾日”和“国际减灾日”等宣传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避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减灾活动,全面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 组织开展对乡镇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防灾减灾知识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 预案演练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制订,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及时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