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放招了!税总的资金查控平台可调取企业和个人资金流水!
最近,一则税务处罚书,税务局使用了总局的资金查控平台调取了企业和个人的流水。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税稽罚2024***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分公司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9-09
处罚内容: 处你公司自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少缴税款60%的罚款,即对企业所得税处以3,385.66元罚款;处以2,000.00元的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0.538566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经检查人员一是通过实地突击调查,发现你公司收款方式有公司对公账号、美团、微信二维码三种类型。
并要求你公司提供相关收款账号的交易流水记录。
二是通过总局资金查控平台调取了你公司对公账号及柴某某个人存款账户明细数据,比对发现与你公司提供的流水信息一致。
你公司2022年公账收款3000.00元、美团账号收入1,563,012.29元、微信二维码收入546,963.09元,共计2,112,975.38元,以上微信二维码收入中已减去收取并微信退还的住房押金。
三是要你公司提供财务账簿资料,但检查期间一直未提供,对此,检查人员下达责令限期改正文书后你公司表示无法整改,同时表示由于公司成立之初,财务制度不够完善,相应的成本费用发票未能及时获取,因此当时未做账,纳税申报时成本也是预估的,特此申请将2022年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帐簿或者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稽查局
这份税务处罚书一出,很多企业老板和会计会担心:是不是税务局开始随意调取企业和个人的资金流水了?
金税四期已经在全国悄悄上线了。
“金税四期”主要的特点是实现了对“非税业务”的全面监控,因此,很多人大胆猜测以后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税务机关可以直接跟银行数据互通,获取公司或个人的银行流水账。
金税四期中虽然提到了“非税数据共享”,但想要完全实现同步,就目前来看,还是存在很大的困难,或者说,以后也可能只是做到“协同”,而非“完全同步”。
那目前为止,税务机关是否可以直接获取个人的银行账户流水呢?
根据现行《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
也就是说,税局想要查个人的银行信息,必须要经过税务局局长的签字批准,所以,只要《税收征管法》不变,对于普通人的银行账户等信息,也不是想查就能查的。
注意:
一、税务机关不得随意或者私自随便检查个人卡流水信息,检查个人储蓄账户需经过法定程序。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个人存款属于个人隐私,个人隐私权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二、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涉税资金账户查询不能应用于其他用途,也就是要避免后果扩大化。
对于这个问题,分成以下3个部分来给大家解答:
一、5万元的标准是怎么来的?有政策依据吗?
关于5万元的标准,全部出自于央行的相关政策,而并非税务局。
1、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年第3号)第五条中规定的 金融机构应当报告的大额交易事项,其中一种就是:
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2、2018年6月份,央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银发〔2018〕163号)。根据该通知要求,2019年1月1日起,包括微信支付,支付宝等在内的非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以下交易情况必须上报:其中包括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现金收支。
3、2021年1月末,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三部门联合发布《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个人到银行存取现金超过5万元,需要核实身份,登记资金来源和用途。
但是很快央行对该政策说是由于技术原因,决定暂缓施行。
通过上述官方文件来看,只能说是对于5万以上交易会被金融机构监控,而未提及到税务局。因此,对于个人账户进账5万元以上的会被税务局重点监控的说法,是没有政策依据的!
二、税务局可以直接监控个人账户的银行流水数据吗?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因此,税局想要查个人的银行信息,目前来说,必须要经过税务局局长的签字批准,所以,只要《税收征管法》不变,对于普通人的银行账户等信息,也不是想查就能查的。
三、哪些公转私的情形是合法的?
在此,洁苑君给大家列举了8中公转私的合法情形,这8种情形下,放心大胆的转!
答案是肯定的。不过企业一定要注意以下风险:
一、无法取得扣除凭证的风险
如果没有合法有效的凭证,那首先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性让人怀疑,另一方面所得税上也面临着无法扣除的损失。
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一方面很难要到扣除凭证,一方面对于不同业务取得什么样的扣除凭证很多人也比较模糊,而因此带来的税务风险也不容忽视。
那我们应该取得什么样的扣除凭证呢?
这个其实要根据支付款项的性质来决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对于向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支付款项来说。
1、如果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那么我们要么取得税务局代开的发票,要么满足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以凭借载明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的内部凭证作为扣除凭证。
比如说:公司买个水果、换个锁什么的都是可以的
所以,要么取得个人代开的发票,要么自制内部凭证。
特别注意:企业支付个人款项,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每次超过500,就不能使用内部凭证作为扣除凭证了。而应该取得个人代开的发票。
2、如果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那么可以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最典型的就是支付员工工资使用的工资表这个内部凭证。
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风险
对于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一些项目款项,我们很多时候都没有这个意识,特别是有些取得了发票的款项,我们更不会产生代扣代缴的意识。这也就产生了相应的纳税风险。
通过对比上图,可以发现,只有经营所得不属于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除申报的范围。也就是说,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所得时候,除了对方是经营所得,其他都属于实行全员全额扣除范围的所得,扣缴义务人应该依法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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