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转运站的转运单元数不应小于2,以保持转运作业的连续性与事故状态下或出现突发事件时的转运能力。
4.1.3转运站应采用机械填装垃圾的方式进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有相应措施将装载容器填满垃圾并压实。压实程度应根据转运站后续环节(垃圾处理、处置)的要求和物料性状确定。
2当转运站的后续环节是垃圾填埋场或转运混合垃圾时,应采用较大压实能力的填装/压实机械设备,装载容器内的垃圾密实度不应小于0.6t/m2。
3应有联动或限位装置,保持卸料与填装压实动作协调。
4应有锁紧或限位装置,保持填装压实机与受料容器结合部密封良好。
4.1.4转运站在工艺技术上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设置垃圾称重计量装置;大型转运站必须在垃圾收集车进出站口设置计量设施。计量设备宜选用动态汽车衡。
2在运输车辆进站处或计量设施处应设置车号自动识别系统,并进行垃圾来源、运输单位及车辆型号、规格登记。
3应设置进站垃圾运输车抽样检查停车检查区。
4垃圾卸料、转运作业区应配置通风、降尘、除臭系统,并保持该系统与车辆卸料动作联动。
5垃圾卸料、转运作业区应设置车辆作业指示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
6垃圾卸料工位应设置倒车限位装置及报警装置。
4.2机械设备
4.2.1转运站应依据规模类型配置相应的压实设备。
4.2.2多个同一工艺类型的转运单元的配套机械设备,应选用同一型号、规格。
4.2.3转运站机械设备及配套车辆的工作能力应按日有效运行时间和高峰期垃圾量综合考虑,并应与转运站及转运单元的设计规模(t/d)相匹配,保证转运站可靠的转运能力并留有调整余地。
4.2.4转运站配套运输车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nv—配备的运输车辆数量;
QU—单个转运单元的转运能力,t/d;
qv—运输车实际载运能力,t;
m—转运单元数;
nT—运输车日转运次数;
η—运输车备用系数,取η=1.1~1.3。若转运站配置了同型号规格的运输车辆时,η可取下限值。
4.2.5对于装载容器与运输车辆可分离的转运单元,装载容器数量可按下式计算:
nc = m + nv - 1 (4.2.5)
式中nc —转运容器数量;
m—转运单元数;
nv—配备的运输车辆数量。
4.3其他设施设备
4.3.1大型转运站可设置专用加油站。专用加油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有关规定。
4.3.2大型转运站宜设置机修车间,其他规模转运站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考虑设置机修室。
5建筑与结构
5.0.1转运站的建筑风格、色调应与周边建筑和环境协调。
5.0.2转运站的建筑结构形式应满足垃圾转运工艺及配套设备的安装、拆换与维护的要求。
5.0.3转运站的建筑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保证垃圾转运作业对污染实施有效控制或在相对密闭的状态下进行。
2垃圾转运车间应安装便于启闭的卷帘闸门,设置非敞开式通风口。
5.0.4转运站地面(楼面)的设计,除应满足工艺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的有关规定。
5.0.5转运站宜采用侧窗天然采光。采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有关规定。
5.0.6转运站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5.0.7转运站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要求。
6配套设施
6.0.1转运站站内道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l应满足站内各功能区最大规格的垃圾运输车辆的荷载和通行要求。
2站内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4m,大型转运站站内主要通道宽度应适当加大。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
3进站道路的设计应与其相连的站外市政道路协调。
6.0.2转运站可依据本站及服务区的具体情况和要求配置备用电源。大型转运站在条件许可时应设置双回路电源或配备发电机;中、小型转运站可配备发电机。
6.0.3转运站应按生产、生活与消防用水的要求确定供水方式与供水量。
6.0.4转运站排水及污水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按雨污分流原则进行转运站排水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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