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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劳动合同后,还需支付二倍工资吗?
发布时间:2025-01-20        浏览次数:1        返回列表

【导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面临依据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支付从用工第二个月起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实践中,双方经常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即开始用工,用人单位一旦错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期限,则可能采取倒签或者补签的方式来规避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那么,在倒签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是否仍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呢?本文将结合实务案例,对倒签劳动合同的审判观点、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如何规避进行分析。(补签劳动合同将在下期进行分析

【倒签劳动合同的定义

何谓倒签?

倒签,是指用人单位在用工后,未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后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将《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落款为“用工之日”或“法定期限内的某日”,并将劳动合同起始时间回溯至实际用工之日,即倒签行为将导致《劳动合同》上的落款日期与实际签订劳动合同之日不一致。

例如:
用工日为2022年1月1日,实际签订劳动合同日为2022年5月1日,劳动合同落款日期为2022年1月1日或2022年2月1日之前的某一日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需提示一下,倒签与“补签”定义并不相同,补签是指用人单位在用工后,未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后与劳动者补签,将《劳动合同》签订日期落款为“实际签订之日”。(补签劳动合同相关内容详见下期文章)
 
由上可见,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劳动合同》签订的落款日期是否与实际签订日期一致,“倒签劳动合同”的落款日期是自用工起一个月内的某一日期而非签订当天的实际日期,“补签劳动合同”的落款日期是签订当天的实际日期。
 

【倒签行为合法性认定


司法实践中,对于倒签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1倒签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请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应予支持。上海市很多法官持该观点、浙江地区有些法官也持该观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代签劳动合同的纠纷及其处理》一文也是持该观点。

理由是:倒签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故倒签行为不合法,不能据此免除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倒签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是用人单位为规避二倍工资的借口,倒签劳动合同应付二倍工资。

本观点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代签劳动合同的纠纷及其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前沿》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91~294页

关于补签或者倒签劳动合同应否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问题,我们认为,二者应适用不同的法律后果:“补签劳动合同”,能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日期,有利于劳动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如果补签行为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民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就是有效的,“补签劳动合同”不应付双倍工资;而“倒签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是用人单位为规避二倍工资的借口,“倒签劳动合同”应付二倍工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二、 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一年内又补订了劳动合同的,是否应该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在一年内又与劳动者补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实际补订日期,应根据补订的劳动合同落款日期及其他情形综合认定。

观点2倒签劳动合同,对劳动者请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多数地区持该观点,如北京、广东、深圳、江西、安徽

理由是:基于双方意思自治的原则,劳动者同意倒签劳动合同表明其已放弃了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的权利。如果倒签行为不存在胁迫、欺诈劳动者的情形,则应认定劳动者对倒签后的合同进行了认可。

 
注意,实践中存在劳动合同有涂改痕迹被认定为强行倒签的情况,详见后附《重庆四中院:强行倒签劳动合同4个月用人单位被判支付二倍工资》判例。
 
本观点相关法律规定: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29、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可否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可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补签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的,对实际用工之日与补签之日间相差的时间,依法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可以支持。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的通知

六十六、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定期限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后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至签订之日的,应予支持。但双方将劳动合同的签字日期倒签在法定期限之内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应视为双方自始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3、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2011)

26、 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的双倍工资问题,应分四种情形处理:(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倒签”劳动合同的,可视为劳动者确认劳动合同期限已经涵盖未签合同期间,属于劳动者的追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倒签”期间的双倍工资。
 
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

八、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责任的四种特殊情形:4、(倒签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倒签”劳动合同的,是否需支付“倒签”期间双倍工资?
答:4、对于“倒签劳动合同”,常见有用人单位在用工初期未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后来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期限不是从签订之日计算而是从用工之日开始计算,劳动者也同意按该时间签订的,应视为劳动者确认劳动合同期限已经涵盖未签劳动合同期限,属于劳动者的一种追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5、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谈会议纪要》的通知

七、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
15. 劳动者入职超过一个月后,双方同意倒签劳动合同的,视为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期限和效力的追认,从双方倒签劳动合同的起始日起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补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需支付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补签劳动合同前一日的双倍工资差额。
 
6、徐州市中院、徐州市人社局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9)

5. 【倒签劳动合同应否支付双倍工资】
答:倒签以劳动关系建立之日作为合同签订之日,而补签以劳动关系建立之日作为劳动合同开始的期限。补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支付双倍工资。
倒签劳动合同视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行为的追认,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如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7、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十一条  劳动者主张下列情形的双倍工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该补签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劳动者主张补签之日前劳动合同期内的双倍工资;
 
8、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4. 劳动者以劳动合同倒签或补签为由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应如何处理?
双方将劳动合同的签字日期倒签在法定期限之内,劳动者以劳动合同倒签为由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除外。
双方补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实际用工之日至补签前一日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宽限期的二倍工资差额,应予支持。
 
9、《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2017年10月24日实施)
 
第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愿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应视为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内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该期间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观点1·支持二倍工资实务案例】

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民终5450号

一审法院:
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本身具有惩罚性质,本案中双方签有期限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即使如吴某所述系2019年9月24日倒签,系双方已经就补签劳动合同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吴某要求某门诊部支付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
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根据现有的证据显示,双方的劳动合同有2份,已经涵盖了吴某所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期间,吴某称系某门诊部倒签,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缴纳社保的时间不能当然地推断出存在倒签的情况,一审法院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注意该案一二审的认定观点并不相同,二审审理逻辑表明若员工能证明是倒签合同,可赔付二倍工资差额。

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75820号

法院认为:
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被告于2018年4月1日进入原告处工作,双方签订有期限为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但被告主张该份劳动合同实际系倒签,并非在2018年4月1日签署,并就此提供了相应的往来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加以证明。鉴于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且认可直至2018年6月,原告公司仍在就劳动合同的模板问题进行协商,亦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实际系倒签,据此,本院采信被告的主张,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系倒签。
 
至于合同的具体签订时间,原告仅能确认为2018年6月8日至2018年7月18日期间,具体的日期无法确定,被告认可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为2018年7月1日;现从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据此采纳被告的主张,确认双方劳动合同的实际签署日期为2018年7月1日。
 
基于此,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期间内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且并无证据证明原告存在合理的理由,故原告应支付被告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2,000元。

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民终字第2215号

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在一年内又与劳动者补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实际补订日期,应根据补订的劳动合同落款日期及其他情形综合认定。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合同系事后补订,原审法院结合本案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认定2014年10月10日为双方补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依据充分。中莹公司上诉认为李某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系放弃权利的行为,其不存在胁迫或其他违法行为,故无需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但其该项主张显然缺乏依据,本院无法支持。

【观点2·不支持二倍工资实务案例】

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2811号

法院认为:
其在一审期间又提交一份劳动合同并主张该合同系张某某本人签订,虽然该合同的签订时间与张某某实际入职时间存在差异,但甲公司已就倒签劳动合同的原因、经过以及其为何未在仲裁期间提交劳动合同进行解释,结合建筑行业特点且张某某亦认可办理施工许可证需要安全员相关信息,以及在一审法院释明下张某某不认可该合同的真实性亦未申请笔迹鉴定,张某某应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故一审法院采信甲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认定双方不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并无不当。
 

2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14210号

法院认为:
廖某某主张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倒签的事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但廖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应当知道倒签落款时间的法律后果,应当视为廖某某追认双方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劳动关系及确认联合产权公司不需支付倒签期间的双倍工资,故廖某某主张联合产权公司支付2018年9月22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8905号

法院认为: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问题。甲公司公司提交的三份劳动合同显示,双方分别于2016年9月10日、2018年5月10日、2019年5月14日签订了三份书面劳动合同。熊某某对三份劳动合同签名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三份劳动合同上的公章系甲公司公司在熊某某申请劳动仲裁之后才加盖的,故双方并没有实际签订劳动合同。
 
本院认为,即便是甲公司公司的公章系后加盖的,但双方将劳动合同的签字日期倒签在法定期限之内且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应视为双方自始签订了劳动合同,故一审判决对熊某某要求甲公司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33054号

法院认为:
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的问题。原告与被告已签订了合同期限为2019年3月9日至2021年3月19日的劳动合同,虽然原告主张该合同为倒签合同,依照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将劳动合同的签字日期倒签在法定期限之内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应视为双方自始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本案中,即使原告的主张属实,由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间包含了双方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5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2民终1043号

法院认为:
刘某某、某街道办事处双方于2015年10月26日签订了期限为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是倒签日期,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双方将已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包含在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之内;刘某某无证据证明该劳动合同是在某街道办事处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等情形下签订,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刘某某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同意将劳动合同的期间溯及之前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应视为劳动者放弃了要求该事实劳动关系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请求,因此,刘某某所主张的2015年9月1日至10月27日的双倍工资差额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6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1民终5705号

法院认为:
关于戴某某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本案中,戴某某于2017年5月4日入职安徽淘材公司,一审中,安徽淘材公司提交一份与戴某某签订的劳动期限为2017年5月3日至2019年5月2日的书面劳动合同。现戴某某对该份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主张系2018年5月5日后补签,并非是其入职时签订。即便该份劳动合同系补签,但双方均已将劳动合同的签字日期倒签在法定期限之内,并将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期间包含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应视为双方自始签订了劳动合同。

7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21)赣0111民初459号

法院认为:
关于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谭某某因未签书面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差额。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虽然该合同是在2020年4月份倒签的,但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劳动者对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涵盖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追认,应视为劳动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应视为劳动者自愿放弃索要二倍工资差额的胜诉权,故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8《重庆四中院:强行倒签劳动合同4个月用人单位被判支付二倍工资》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4民终8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李某某于2019年4月17日入职甲公司,甲公司应当在李某某入职一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甲公司与李某某签订劳动合同的日期为2019年9月17日。甲公司上诉称双方已将劳动合同进行了补签,补签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劳动者自愿且知晓补签的劳动合同覆盖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双方已经达成合意进行事后补救,视为劳动者已经放弃由此发生的惩罚性赔偿权利。在劳动者自愿补签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甲公司提出的该上诉理由成立。
 
但本案中,李某某认可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是2019年9月,并非5月,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确有涂改痕迹,合同签订当日,李某某还打电话至甲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处,提出对落款时间的质疑并表示应更改为实际签署日期,由此,可以认定将劳动合同落款时间确定为2019年9月并非李某某的真实意思,仅系甲公司的单方意愿,因此,双方并未就补签劳动合同达成合意。甲公司上诉主张双方对补签劳动合同已达成合意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甲公司未在李某某入职一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按照法律规定向其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对一审判决的二倍工资差额4193.33元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法官寄语:
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用人单位在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时,同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切忌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行不诚信之事,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合规建议】

1、建议用人单位尽量在劳动者入职之日即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超过法定期限。
 
2、在员工拒绝或拖延的情况下,及时发送书面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
 
3、若未在法定期限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成事实,建议和员工协商倒签劳动合同,即双方将劳动合同期限的起始时间、签订日期写为实际用工之日,且要特别注意倒签的劳动合同条款与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已经履行的情况保持一致。如果倒签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高于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实际的工资标准,可能引发员工主张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问题。
 
4、切忌协商沟通过程中不能存在胁迫、欺诈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避免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拍照、录音、录像。
 
5、必须由员工本人签订,尽量让员工当面签,无特殊情况不代签,避免后期员工主张劳动合同的署名系用人单位伪造。
 
6、劳动合同签署姓名及日期不得涂改,如有错误应当重新签订,避免因劳动合同有明显涂改痕迹,而被认定是强行倒签行为。
 
温馨提示:对于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也需注意合同届满前的续签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在双方书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做出与员工劳动合同的续订或终止决定,最好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前一个月内办理续订或终止手续,避免承担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而未续签劳动合同,员工主张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况。为避免未及时续订的情况发生,用人单位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如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一月,视为双方同意以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