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提到,城市更新项目推进情况,需充分论证城市更新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紧迫性,除工改普通工业以及以建设保障性住房为主的以外,审慎新增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已明确有效期的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因政府原因导致超过计划有效期的,计划有效期可根据实际情况从本意见施行之日起或原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有效期截止之日起顺延,单次顺延时间不超过1年。
2023年7月24日前已公告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可按既有城市更新模式推进。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向区政府或市前海管理局申请按照既有城市更新模式推进:
1、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零星城中村居住用地,确需与周边其他类型用地统筹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中,涉及多块零星城中村居住用地的,其总面积不超过拆除范围的10%。
2、2023年7月24日前因落实法定规划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经区政府或市前海管理局同意提前拆除,且已拆除或虽未拆除但已签搬迁补偿协议并支付搬迁补偿款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经区政府或市前海管理局审批同意的,应在本意见施行之日起2年内完成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公告。
3、2023年7月24日前已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公示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经区政府或市前海管理局审批同意的,应在本意见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计划公告。
合理减少商业规划指标,促进商业,办公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尚未批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城中村改造项目,2年内确认实施主体的,允许结合现状建设情况合理确定规划容积。
允许以“开发企业+融资平台(投资方)+银行+施工企业”多方监管方式替代现金保函,降低企业资金压力,封闭管理资金,明确资金使用用途,优先支付安置过渡费及施工建设。
支持存量债权金融机构运用结构化金融工具进行股权及债务重组。支持金融机构提供针对第三方的并购贷款等配套金融服务。
建立房票制度,探索城市更新项目补偿安置多元化路径。
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物业权利人的用地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95%时,申报主体可申请调整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拆除范围。
另外,基于政府急需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等公共利益需要,可由政府依法组织对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公共利益用地进行房屋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