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伴上山电野猪
一个不小心
野猪没电到
把同伴电死了
可真刑!
2022年某日,林某邀约黄某、陈某一起去大吉山电野猪,并让黄某带上林某存放在黄某处的加压器、蓄电池等设备。到大吉山后,林某等三人走到一座山脚下玉米地处,发现有一些野猪留下的脚印便将电野猪的工具搬至玉米地并架接电野猪的设备。三人接好线,林某打开机器开关开始放电,陈某便回家了。林某让黄某回车上睡觉,自己在电野猪的机器旁守着。第二天黄某醒来后发现林某侧躺在电野猪的机器旁边,已经没有呼吸,怀疑其已被电死,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3年5月,全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全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经全南县人民法院审理,陈某、黄某被判处刑罚。
陈某、黄某同被害人林某在玉米地私设电网,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不特定人造成危害,仍然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虽然是天黑后开始放电,并由被害人林某在附近看守,但最终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私设电网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高度重视,杜绝悲剧重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