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割伤,导致右中指开放性外伤、远指间关节毁损伴骨缺损、中节指骨骨折、尺侧固有神经断裂。黄大哥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8天后出院。2021年10月29日,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黄大哥此次受伤为工伤。然而,直到2023年12月4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才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黄大哥为十级伤残。选择委托面对单位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黄大哥多次与单位协商未果。在了解到我们团队的专业背景后,黄大哥决定寻求帮助。我们团队详细分析了案件情况,并向黄大哥说明了:即使工伤认定超过一年,只要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后法定时效1年内提出,仍然有权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流程「案件分析」我们团队在接手案件后,首先对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调查发现,黄大哥于2021年10月29日被认定为工伤,直到2023年12月4日才完成劳动能力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我们团队认为,黄大哥在2023年12月4日得知其伤残等级后,于2024年1月10日提起劳动仲裁,未超过仲裁时效。「案件推进」我们团队迅速展开行动,汇集特聘律师,在劳动仲裁过程中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材料,包括黄大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初次鉴定结论书、住院记录、工资流水记录等,证明黄大哥在工伤认定后未得到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黄大哥的全部仲裁请求,但单位提起一审诉讼,一审判决以部分项目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未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项目的赔偿。「一审诉讼」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驳回了单位的部分诉讼请求,但同样以部分项目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未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项目的赔偿。一审法院认定黄大哥与龙岩某单位的劳动关系自2022年7月1日解除,并判决龙岩某单位仅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而停工留薪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因超过仲裁时效无需支付。「二审改判」黄大哥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我们团队在二审中进一步强调,黄大哥在2023年12月4日得知其伤残等级后,于2024年1月10日提起劳动仲裁,未超过仲裁时效。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的全部意见,改判支持黄大哥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完美收官在我们团队的协助下,黄大哥成功获得了单位应支付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此次胜诉不仅是对黄大哥个人权益的有效维护,也是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警示。我们团队将继续致力于为广大劳动者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帮助更多像黄大哥这样的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