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诉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奇虎公司)、奇虎三六零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三六零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3)东民初字第08310号
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莹莹,女,1985年4月2日出生,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执行董事。
被告奇虎三六零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5号。
法定代表人石晓红,经理。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姚克枫,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本院已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樊雪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田甜、人民陪审员桂衡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国富、刘莹莹,被告北京奇虎公司及被告奇虎三六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克枫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度公司诉称:原告是依法注册且合法存续的互联网服务商,原告所有并经营的"百度搜索"(网址为www.baidu.com)网站是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网站。百度推广是原告推出的搜索推广服务,原告提供的相关服务和内容在社会公众中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二被告同样是从事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360安全中心网站(网址为www.360.cn)为被告北京奇虎公司所有和管理,被告北京奇虎公司同时所有和经营同样作为中文搜索引擎的网站"360搜索"(网址为www.so.com)。360搜索自称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搜索引擎服务,稳定拥有10%以上的市场份额,致力于共同建立一个安全的、有效竞争的搜索市场",并通过"360点睛营销平台"(e.360.cn)开展搜索引擎付费互联网推广服务,被告北京奇虎公司和原告具有同业竞争关系。360安全中心网站(网址为www.360.cn)提供并宣传、推广由二被告共同开发和发行的360极速浏览器和360安全浏览器客户端软件。用户下载上述客户端软件后,通过域名为360.cn的网站,可以在客户端软件中安装具有各种扩展功能的插件,实现更多的浏览器功能。近期,原告发现二被告通过360极速浏览器、360安全浏览器以及网站向互联网用户提供"屏蔽百度广告"插件(以下简称涉案插件),针对原告进行了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涉案插件宣称"去除百度搜索结果页面上部、底部以及右侧推广链接,还您干净的查询信息",同时安装、使用该插件必须先下载、安装360极速浏览器或360安全浏览器。用户安装360极速浏览器或360安全浏览器后,即可安装该插件,安装后该插件所称的"屏蔽百度广告"功能即默认自动开启。当用户使用360极速浏览器或360安全浏览器登陆"百度搜索"网站,输入关键词进行搜索时,该插件会去除百度搜索结果页面上部、底部的推广链接以及右侧的全部内容(包括右侧的推广链接及右侧其他普通搜索引擎服务)。涉案插件从名称及功能上均专门针对原告开发,一方面屏蔽百度搜索引擎的推广链接,使原告的推广链接丧失展示机会,另一方面对百度搜索引擎提供的其他普通服务内容也进行屏蔽,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曾两次致函被告北京奇虎公司,要求其删除涉案插件,但被告北京奇虎公司至原告起诉时仍未采取必要措施屏蔽、删除或断开涉案插件。搜索引擎推广服务作为目前国内外搜索引擎所普遍经营的一项正常、合法的互联网服务,同时也是搜索引擎行业获取经济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要方式之一。被告自身也经营搜索推广服务,其一方面通过搜索推广服务获取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在明知涉案插件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却又通过涉案插件屏蔽原告推广链接,其行为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主观恶意。综上,原告认为二被告的上述行为违背了基本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使二被告获得巨大的不正当利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1、在被告的360网站、域名为360.cn的网站、360安全浏览器、360极速浏览器中删除涉案插件及具有屏蔽百度广告相关功能的插件;2、在网址为www.360.cn的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三十天刊登道歉声明,并在《法制日报》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3、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10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北京奇虎公司辩称:一、北京奇虎公司所经营的360极速浏览器和360安全浏览器的扩展中心平台是供网民上传相关应用插件的平台,故被告北京奇虎公司仅提供存储空间的技术服务。涉案插件系由网民"珲珲哥"制作并上传至扩展中心平台上,该插件并非被告生产制作,被告没有任何参与行为,也没有进行教唆、引诱,故被告北京奇虎公司无过错。涉案插件并非是360安全浏览器和360极速浏览器自带的插件,涉案插件与其他应用插件共同存在以360.cn作为中心域名的360极速浏览器和360安全浏览器的扩展中心平台中,该系列应用插件并非直接存在360极速浏览器或360安全浏览器中。二、安装涉案插件是网民自主选择的,网民用户有自由选择权。如果用户不希望屏蔽百度推广链接,就不会选择下载安装涉案插件,网民在上网浏览网站时,完全可以不用该插件,因此这是网民自己选择的结果。360极速浏览器或360安全浏览器没有主动向用户提供涉案插件,实际情况是用户将该插件下载到浏览器的增强功能中才得以实现屏蔽的结果。网民的自主选择与被告无关。三、涉案插件本身具有合法性,本身不存在任何违法性。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显示,当用户在百度网站(网址为www.baidu.com)中输入相关内容进行搜索后,首页充斥着推广链接。"推广链接"和"竞价排名"都是人为干预搜索结果的产物,并非自然搜索的结果,使得网民无法通过百度的第一个页面查找到本身想要的结果,因此涉案插件的存在和受到网民的下载是存在合理性的。互联网上此类屏蔽广告的应用软件非常多,涉案插件作为一款工具,本身不具有违法性。另外,猎豹浏览器、火狐浏览器、谷歌浏览器都有大量屏蔽百度广告类的插件存在,即使网民不通过360安全浏览器和360极速浏览器使用相关插件,也可以通过其他浏览器来使用涉案插件或使用其它类屏蔽百度广告的插件。四、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利益损失。原告未取得合法经营广告服务或推广链接服务资质。原告的经营业务种类是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即不包括广告服务和推广链接服务,故原告在其经营范围外主张其商业利益受到损害没有法律依据。即使原告有权经营广告业务,但其经营模式是展示百度推广链接并不收取费用,用户不点击推广链接则发布推广链接方是无需向原告进行付费。对于免费放在页面的推广链接,如果用户不愿意看到,用户可以自己下载使用屏蔽插件,不想看到推广链接的用户必然是不愿意点击这些推广链接的用户,这些用户不会给原告带来任何利益,因此这些用户下载和使用涉案插件,亦不会给原告造成损失,即这些用户自始就不是原告的"目标用户"。综上,被告北京奇虎公司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奇虎三六零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360安全中心网站(网址为www.360.cn)的经营者和备案主体都是被告北京奇虎公司,360极速浏览器和360安全浏览器的扩展中心平台都是以360.cn作为中心域名的网址平台,而上述两个平台都是被告北京奇虎公司经营,与被告奇虎三六零公司无关。360极速浏览器和360安全浏览器的运营者是北京奇虎公司,亦与被告奇虎三六零公司无关。即使被告奇虎三六零公司是360极速浏览器和360安全浏览器的责任主体,但涉案插件是存在于360安全中心(网址为www.360.cn)的网站上,在未经用户安装前,与360极速浏览器或360安全浏览器没有任何关联,因此无论360安全浏览器和360极速浏览器的主体是谁,涉及涉案插件的平台都是360安全中心网站,而该网站的经营主体是被告北京奇虎公司,与被告奇虎三六零公司无关。其他答辩意见同被告北京奇虎公司一致。综上,原告起诉被告奇虎三六零公司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奇虎三六零公司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原告主体资格及经营情况
2013年4月,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出具《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证载:经营许可证编号为京ICP证030173号,经营单位名称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业务种类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名称为百度(网站首页网址www.baidu.com)。经工业和信息化部ICP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原告为百度网(网站域名为baidu.com)的主办单位,备案/许可证号为京ICP证030173号。在百度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输入"早教",点击"百度一下",搜索结果页面上部、底部、右侧会显示推广链接。在百度推广官方网站上介绍:百度推广按点击效果付费,完全按照给您带来的潜在客户点击计费,无点击不计费,免费海量展示机会。
二、被告主体资格及经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