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女律师代理农民工讨薪案被控虚假诉讼”一案持续引发关注。
红星新闻记者从知情人处获悉,该案于4月18日上午在山东泰安岱岳区法院第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此前,该案已被两次延期审理,并未作出判决。
18日下午,一名参加本次庭审的旁听人员称,庭审中被告人高丙芳否认了虚假诉讼的指控,其代理律师也为她进行了无罪辩护。庭审中控辩双方关注的焦点,一方面是高丙芳是否是在事先得知包工头已经垫付清农民工劳务费的前提下进行诉讼;另一方面是整起案件的性质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的刑事犯罪。
法院再审后撤销全部已生效判决
据媒体此前报道,高丙芳此次被控虚假诉讼罪始于多年前一起建筑工程项目。
2017年,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泰山建设公司”)将涉案工程承包给泰安市粥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粥店建筑公司”),粥店建筑公司将工程全部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赵某。
此后,赵某将涉案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米某,米某又将一部分工程分包给陈某,陈某雇用了农民工进行建设。
2018年7月,涉案工程竣工,米某起诉赵某和粥店建筑公司,追讨工程款。岱岳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赵某在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工程款、赔偿利息,但未支持粥店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因赵某无力支付还卷入其他案件被捕,米某、陈某多次组织农民工到泰山建设公司清欠办反映情况。2019年4月,经清欠办人员介绍,律师高丙芳介入此案。
2019年10月,陈某下面的75名农民工,分别起诉陈某、粥店建筑公司。同年12月,除一人撤诉外,岱岳区法院作出74份判决,判决陈某支付74名农民工劳动报酬261万,判决粥店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此后,粥店建筑公司对其中3份判决提起上诉,但2020年8月均被泰安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泰安市中院二审判决后,粥店建筑公司向岱岳区检察院反映情况,后者启动民事诉讼监督程序,作出检察建议书,向岱岳区法院提出再审建议。
检察建议书称,经调查,绝大多数农民工称劳务费2017年底已经结清。7名农民工称2017年4月至11月未受雇于陈某,且对该案的立案、开庭、判决等诉讼情况并不知情;6名农民工2017年4月至11月未受雇于陈某在涉案工地上提供劳务,且没有起诉的真实意思表述。米某、陈某陈述称,是高丙芳授意米某以农民工个人名义起诉。
根据检察建议书,岱岳区法院再审此案,并于2021年11月26日撤销69份该院已生效判决。同时,经岱岳区检察院逐级上报,山东省检察院抗诉,2022年5月25日,山东省高院再审,判决撤销前述3份泰安市中院生效判决。
代理律师为其做无罪辩护
据媒体此前报道,公诉方指控高丙芳和包工头米某、陈某捏造农民工工资未得到清偿的事实,多次提起诉讼,致法院判决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作出多份错误的民事判决,严重侵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在此前的庭审中,公诉人称,米某对分包工程的赵某享有合法的债权基础,具备诉权。但包工头是一方支付主体,具有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他们完成的是支付行为而非垫付行为。被告人为要回工程款,无中生有,虚构根本不存在的法律关系、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导致法院作出错误民事判决,构成虚假诉讼罪,具备刑事处罚的必要。
公诉机关建议,对高丙芳量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米某、陈某缓刑。高丙芳则坚称自己对米某已经付清农民工劳务费事先不知情,“米某、陈某认为自己已构成犯罪,且害怕担责,所以构陷自己”。
高丙芳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对于包工头米某、陈某隐瞒已垫付清了全部农民工劳动报酬、组织并借用农民工名义起诉索债的事实,有客观、充分、直接的证据相互印证,证明高丙芳对此不知情,其一直被蒙蔽,更没有授意米某和陈某伪造证据,故其没有共同犯罪故意和行为,也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共犯。
4月18日下午,一名参加本次庭审的旁听人员称,庭审中高丙芳否认了虚假诉讼的指控,其代理律师也为她进行了无罪辩护。庭审中控辩双方关注的焦点,一方面是高丙芳是否是在事先得知包工头已经垫付清农民工劳务费的前提下进行诉讼;另一方面是整起案件的性质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的刑事犯罪。
该旁听人员称,本次开庭并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