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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行为的通告

   日期:2024-12-09     移动:http://fabua.ksxb.net/mobile/quote/3668.html
关于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行为的通告 犯罪行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面落实疫情联防联控措施,根据省、市、县委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安排,为强化依法防控意识,有力保障防控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现对疫情防控期间可能出现的刑事犯罪,特通告如下:

一、不服从相关疫情防控措施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1.《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等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医学处置措施。拒绝执行医院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2.明知自己患有传染病,拒绝接受隔离,故意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3.明知自己患有或疑似患有传染病,拒接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可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4.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相关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5.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6.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7.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定罪处罚。

8.无故闯入医院等医疗场所伤害医务人员、损坏医疗设备,破坏正常的医疗活动秩序,情节严重的,可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9.蓄意报复伤害、侮辱医务人员的或故意向医务人员传播传染病病毒,造成后果的,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二、针对疫情编造谣言造成恐慌

10.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可按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11.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者,可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12.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13.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三、哄抬物价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14.生产、销售伪劣防护产品、假药、劣药的,可构成生产、销售 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假药罪或生产、销售劣药罪。

15.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可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6.违反防治要求,无证销售相关禽畜、野味,情节严重者,则可能构成包括非法经营罪在内的多个犯罪。

17.违反国家在疫情防治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可按非法经营罪从重处罚。

18.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假借防控传染病名义,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者,可构成虚假广告罪。

四、严格履行防治责任

19.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中,负有特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者,可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20.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疫情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公司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者,可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21.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如:瞒报、谎报等),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者,可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关系全县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希望全县社会各界人士、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相关企业及工商户,坚决服从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增强法治意识、遵守法律规定,同心同德、众志成城,为我县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自己应有的力量。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人民检察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公安局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司法局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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