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特辑】小李买手机——我们都是消费手机店「【315特辑】小李买手机——我们都是消费」
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会消费,大到家用电器、汽车、住房,小到一蔬一饭,都在行使消费行为,那作为消费者,我们都享有哪些权益呢?当发生了消费方面的纠纷,我们又该如何维权呢?下面,蛟河法院通过一个小案例,和大家聊一聊消费者的权益。
2023年5月的某天,小李到蛟河市某手机商店购买无拆无维修过的原装二手手机。该手机商店向小李介绍了时下较为流行的一款手机,承诺到:“放心吧老弟,这款手机是我们员工自用的,肯定没有拆修过!”小李高兴地支付了2300元手机款,带走了手机。回家后,小李通过手机上APP上的“历史服务(维修)记录查询”功能,查询到自己买到的手机有过返厂拆修记录。小李立即与该手机商店协商退货,手机商店先是否认有过拆修记录,在小李拿出证据后又推脱“只是换了原厂屏幕,和新的没有区别,而且价钱这么合适……”。小李仍然觉得自己被欺骗了,遂先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举报中心,举报该手机店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7月,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后,该手机店因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被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后小李向蛟河市人民法院就赔偿一事提起诉讼。
小李在某手机商店处购买二手手机,并为小李出具票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该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由于小李明确了购机要求,且提供了相应证据,该手机商店出售的手机确实不符合其宣传标准,可以认定该商店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该手机商店应当赔偿小李购买手机费用的三倍,即6900元(2300元×3)。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行为已经成为每个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活动,消费循环畅通不仅可以使社会经济发展更快更好,也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我国于1993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又于2009年、2013年两次修正,对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约束越来越规范、全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至第十五条,赋予了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成立维权组织权、获得知识权、受尊重权及信息得到保护权、监督权等九项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则对经营者的义务做了全面规范,像我们网购经常遇见的“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条款,即出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本案中,某手机商店涉及虚假宣传,侵害了小李作为消费者的权益,小李依法享有“知情权”“获得赔偿权”,手机商店作为经营者,依法应履行“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和“退货、更换、修理义务”,当该手机商店不履行相应义务时,小李则可以向有关工商部门、行政部门举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小李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总而言之,经过法律地不断完善和社会经济快速的发展,我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越来越全面。作为消费者,在购物时,我们可以要求商家出具发票,自己也应该妥善保留好证据;当合法权益收到损害时,我们更应该牢记维权时限、抵制“无良”商家,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蛟河法院将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大后方,与广大消费者一起,为打造一个和谐、健康的消费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文字 | 民事审判庭 韩玉莹
编辑 | 朱家渔
初审 | 张岩
审核 | 朴永强 朱家渔
复核 | 于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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