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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警方:2人为寻求刺激、博眼球,爬上公交站台顶棚点燃烟花向空中喷射,被警方治安拘留

   日期:2025-01-21     移动:http://fabua.ksxb.net/mobile/quote/8305.html

1月1日0时许,在彭城广场金鹰国际购物中心门口,荣某、吴某二人为寻求刺激、博取眼球,不顾他人劝阻,爬上公交站台顶棚点燃随身携带的烟花向空中喷射。执勤民警第一时间将荣某、吴某控制并对烟花予以收缴,现场无人员受伤。

目前,荣某、吴某二人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拘留。

警方提醒

在人员聚集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极易引发火灾、人身伤害等事故,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请广大市民朋友理性过节,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共同守护城市安全。

1. 在禁放区域内,不储存、运输、销售、购买、燃放烟花爆竹。

2. 在禁放区域内,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各类焰火燃放活动。

3. 遵守禁放规定,文明婚丧嫁娶,可用电子喷花、电子鞭炮等方式替代传统烟花爆竹。

禁 放 区 域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限制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2021年12月29日徐政规〔2021〕2号文发布,根据2024年2月2日徐政规〔2024〕3号文修正)明确: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将京台、连霍、淮徐三条绕城高速合围区域以及贾汪区老矿街道、大泉街道、徐州工业园区区域内确定为禁放区。

禁放区域内不再设置集中燃放点。

处 罚 规 定

在禁放区域内违法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 报 电 话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限制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2021年12月29日徐政规〔2021〕2号文发布,根据2024年2月2日徐政规〔2024〕3号文修正)有关要求,不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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