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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v是什么意思(spc和spv什么区别)

   日期:2023-09-09       caijiyuan   评论:0    移动:http://mip.ksxb.net/news/2693.html
核心提示:收并购项目不好谈,项目风险太多了,为了创新交易架构,很多人搬出了SPV,大肆运用其风险隔离的作用,张口闭口必谈SPV,感觉一下

收并购项目不好谈,项目风险太多了,为了创新交易架构,很多人搬出了SPV,大肆运用其风险隔离的作用,张口闭口必谈SPV,感觉一下子找到了灵丹妙药。那么SPV究竟能不能解决收并购项目的风险,阻断一些潜在的风险因素,本文就这个问题着重讲一下。

概念

SPV,英文全称是specialpurpose vehicle,中文意思翻译过来就是特殊项目实体的意思。其含义是,房地产公司为了实现某种并购的特殊目的设立的,达成某种交易性的公司。因此,大家不要把SPV看得太深奥,太神圣,它实际上就是一种公司和其背后的一些交易操作的集合。

SPV在我国目前的公司法和民法中并未有专门的规定,仅仅限于一些政府的部门规章中,比较零散。目前在实操中,SPV用得比较多的是PPP项目和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功能在于将项目本身风险和经营、融资行为隔离开来。

因为SPV交易架构,具有设立简单,操作便捷,隔断部分交易风险,降低税负,成本较低等效果,在房地产领域也被越来越广泛运用起来。虽然开口闭口都是SPV,但很多人并不知道其真正的运用场景,存在被错误理解的情形。

举个例子,深入了解一下SPV

A公司是一家产业公司,有某地方政府急需引进的高端产业,一直在与当地政府洽谈招商引资的事宜。除了基本的产业补贴,税收返还等优惠外,还可以获得配套的住宅用地。但是当地政策有规定,拿地后的项目公司在5年以内,不得进行任何的股权变更,因此直接转让股权达到变相卖地的操作思路行不通。

后来A公司换个思路,先成立一家投资公司B公司,再在B公司名下成立一家全资子公司C公司,其中C公司为A公司的孙子公司,拿地时由C公司去竞拍,土地也确权在C公司名下。如果后期潜在买家需要在A公司的手里收购该土地项目,可以收购B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从而达到间接持有C公司土地项目的目的。

这个案例中,为了完成项目出让设立的B公司,在土地完成并购前,是不会从事任何实质性的经营活动,以及其他无关的经营业务的。B公司的性质,实际上就是SPV,也就是所谓的夹层设计。

SPV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其一、可以避免案例中,因为地方政策的限制,而导致项目无法完成交易。随着土拍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土拍的门槛越来越高,现在不管是产业勾地项目,还是竞自持配件的项目,甚至一些常规的招拍挂项目,都会涉及更加严格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限制。而SPV则绕开了这一限制,因为在股权转让时,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工商部门也会重点进行审查。

其二、避免被认定为土地转让。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是否应当视同土地的转让,目前在税务界仍然存在争议,在个别地区,甚至是被直接认定为土地交易的。如果被认定为是土地交易,那么必将被税务部门作为稽查重点,现在都是信息联网,也就会涉及到增值税、土增税等税负较重的税种缴纳问题。而SPV则避开了这一点,因为交易的对象是下一级公司的股权,并不直接涉及交易土地,更不会被认定为土地交易而课税。

其三、隔离债务风险。如果收购的项目,存在较多的或有债务,利用目前的尽职调查手段,仍然不能排除全部的交易风险,这种就会波及到母公司。通过设立全资的子公司SPV,用SPV去收购项目,一旦项目爆发风险,只需要以SPV公司的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即可,不会波及到集团公司。

虽然有这么多优势,但是SPV在收并购项目中的运用空间并不大。

首先来讲,从被收购方的角度讲,需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在拿地之初就前置性设置SPV公司,以便后期出售项目。很多二手地块所在的项目公司,上面大多是被母公司控股的,而且母公司是控股多个项目公司,甚至还有其他业务板块的公司。因为SPV交易架构,对公司的清洁性有很高的要求,最好是不要有任何实质的经营行为,不然后期收购还需要进行资产剥离,相关业务的清理,税务的清算,势必大大增加交易的难度。

如此一来,正常的操作步骤上是,需要先成立新的SPV,再把项目公司股权转给SPV公司,然后再把SPV卖给收购。这个操作过程有两次股权交易,会有两次税务清算,会增加税负,而且操作时间和难度会加大,甚至不如直接转让股权给收购方。

其次,隔断风险的作用,聊胜于无。现在很多地产公司,至少都是施行集团-区域子公司-项目公司三级架构,收并购项目一般都是用区域公司下面的项目公司去操作,风险大多都控制在了项目公司范围内,这实质上已经是等同于SPV的模式。

收并购项目,公司是会有大笔的资金投入的,公司投资的目标,是要保证这笔收并购项目所有投入资金的安全,而不是退而求其次,只要债务不牵连母公司。因此SPV,并不能有效解决收并购项目风险本身,只能阻断风险波及到母公司,只是一个治标不治本的做法。一旦项目风险暴发,投资一样还是打水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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