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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还是滥用职权?太原警察打死讨薪女该如何定性?

   日期:2024-12-07     移动:http://fabua.ksxb.net/mobile/quote/3555.html
故意伤害还是滥用职权?太原警察打死讨薪女该如何定性? 滥用职权

20141213,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民警在处置“龙瑞苑”工地纠纷警情期间,发生一起河南籍周姓民工非正常死亡案件。随着一则名为《警察打死讨薪女民工,倒地后仍遭脚踩头发》的图文消息被传到网络上,事件不断发酵。1231上午,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称,20141231,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12·13"案件中涉案民警郭某、任某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随后,来自全国各地的13名律师发表联名信,认为检察院对涉案警察行为的定性过轻,有明抓暗保之嫌,该事件的性质属于故意伤害致死,而非滥用职权。该事件究竟应如何定性?律师联名信的行为又会对案件产生怎样的影响?我们请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刘磊律师谈谈自己的看法。

滥用职权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要判断涉案警察的行为性质,应当从案件情节中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是故意还是过失,以及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否是由犯罪人的行为直接导致的。因为在滥用职权罪中,犯罪人主观上不存在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故意,犯罪人行为也不会直接导致死亡的结果。

根据已经曝光的案情细节,执法人员对被害人周秀云进行殴打谩骂,让她在温度低至零下十度到三度的室外躺了一个小时。种种恶劣的行为,已经说明犯罪人对被害人的死亡至少存在放任的心态,即间接故意,而这种故意最终导致了周秀云死亡的结果。因此,刘磊律师个人也同意律师联名信中的观点,认为该事件是一起故意伤害致死的犯罪,应当依法严惩。

在司法实践中,某类社会群体针对某个案件,公开发表联名信,表达自己对案件看法及共同诉求的行为数见不鲜。如在轰动一时的复旦投毒案中,就有百余名被告人的同学向法院出具联名信,要求不要对被告人判处死刑。而作为专业人员,律师群体的联名信是否具有特殊意义与影响呢?

刘磊认为,在该事件中,律师作为职业法律工作者,针对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罪名出具联名信,是出于维护正义、崇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从提倡法治的角度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律师行为可以从职业角度引导社会舆论导向,使公众对事件作出正确判断,并从法律角度阐述该事件的恶劣影响,进而为社会敲响警钟。出具联名信是律师表达观点的自由,也是律师职业影响力的体现。

但是,法治社会,当以法为据。我国刑事诉讼遵循司法独立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行使审判权,任何个人或群体的意志都不能干涉法官的审判活动。因此,在司法层面,律师的联名信和其他群体的联名信一样,是观点和诉求的表达,但不能左右案件结果,也不能影响法官依法判决,更不能因此而违背法律。

“该事件说明,在现实中仍然存在部分公职人员漠视法律的现象,法治社会任重道远。”刘磊说。必须不断完善现有的法律与制度,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让公权力的行使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此外,社会底层人员法律意识较为淡薄,不懂得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也是导致悲剧发生的原因之一。应当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普法教育工作,让他们了解维护自身利益的渠道与方法,避免出现不理智行为,导致难以预计的后果。还应当从法律上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让他们能够在遇到困难时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与救济,以免悲剧重演。

河南法制报新媒体中心丨出品

尚 迪丨记者

黄 慧丨编辑

来源: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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