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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以柔化刚,行政和解解“心结”

   日期:2024-11-26     作者:caijiyuan    caijiyuan   评论:0    移动:http://fabua.ksxb.net/mobile/news/2129.html
核心提示:今年以来,监利市人民法院针对行政机关申请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统一分类研判,一体化推进行政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实现案件办理

今年以来,监利市人民法院针对行政机关申请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统一分类研判,一体化推进行政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实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以案说法】以柔化刚,行政和解解“心结”

监利市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在审查环保部门申请执行监利某医院一案时,查明监利某医院未依法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即投入使用,该行为违法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环保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监利某医院处于29万元的罚款,监利某医院未依法缴纳罚款,环保部门遂至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考虑到医院作为医疗机构的特殊性,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积极联系双方单位负责人,多次召开案件座谈会,听取多方意见。在沟通中承办法官了解到该医院目前财政状况较为紧张,无法一次性支付29万元的处罚,在接到行政处罚结果后改医院积极进行环保设备整改。承办法官考虑到医疗机构的特殊性,如果移送执行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能会影响病人的看病治疗和社会稳定,同时结合医院负责人给出的期望分期缴纳行政处罚金的承诺。

同环保部门沟通协商后,在移送强制执行前中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医院分期履行,展现了法院的人文关怀和司法温度。

【以案说法】以柔化刚,行政和解解“心结”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和解有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既维护了行政处罚的法律权威性,又有效解决了被执行人的实际困境,在温情执法中解决问题。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官说法:

行政非诉审查案件概念: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既不申请复议,亦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申请人(通常系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决定,人民法院对该执行申请及行政决定合法性予以审查后裁定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案件。

执前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具体来说,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时和进入法院强制执行和解后,均对是否加处和加处多少罚款、减免和减免多少加处罚款具有自由裁量权。但须注意的是,这里的“自由”,是法律概括规定的“自由”,赋予了行政机关对案件具体情势、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相对人主观过错、悔过态度、履行意愿及能力等具体斟酌综合考量的权力,在面对具体案件时,要尽量避免“小过重罚”“同案不同罚”等任性的“自由”。这种“自由”,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悖于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亦有损人民群众的法治信赖,从而不利于法治政府建设。应该准确合理适用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加强企业监管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以良法善治实现公平正义,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原标题:《【以案说法】以柔化刚,行政和解解“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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