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张接到钟楼法院传票后来到钟楼法院交通事故巡回审判法庭,嘴上不停地念叨:“我明明已经买了保险,为啥原告还要起诉我赔偿停运损失?”即使在开庭时,小张还在不停的重复着这句话。
事情的起因要从今年3月的一起交通事故说起,3月6日早上小张开车送儿子上学,因为起晚了所以两人急急忙忙的赶到学校,还好总算儿子没迟到,小张在心里默默松了一口气。刚准备掉头去单位上班,还没来得及反应就听到“咣当”一声,被后面正常行驶的小刘的车辆撞了正着,双方停车看了一下,万幸人没受伤,只是两辆车子都不同程度受到了损坏。交警来查看现场后,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张违规掉头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小张立即给自己的保险公司打电话进行了报案,保险公司也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了定损,就这样小张以为这个事故就这样过去了,哪成想两个月后对方又起诉到了法院。原来小刘的车辆是一辆网约车,全家的生活主要是靠他开网约车的运营收入来维持,因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在维修厂修理了7天,导致家庭生活遇到了困难,保险公司又拒绝理赔停运损失,小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张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停运损失3500元。
钟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车辆为从事网约车的经营性活动车辆,因修理车辆无法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被告小刘应当按照事故责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约定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不赔,且根据保险公司提交的电子投保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等可以证明被告保险公司已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故停运损失保险公司无需赔偿。关于合理停运损失的确定,因原告提交的事故发生前的营运流水并未扣除实际营运成本,法院酌定按照300元/天的标准支持原告的停运损失。原告车辆共计修理7天,法院最终判决小张支付原告小刘停运损失2100元。最终小张亦按照一审判决支付了上述2100元停运损失。
停运损失是指营运车辆因事故受损,在维修等期间无法正常使用导致的财产性损失。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如一方是营运车辆,如网约车、出租车及货车等,一般都会产生停运损失,那么该损失应当有谁来承担?
首先,停运损失是否具有可赔偿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停运损失当然具有可赔偿性。
其次,停运损失的赔偿主体是谁?
停运损失的赔偿主体应当是侵权人毫无疑义,那么作为交强险的保险人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虽然停运损失属于车辆受损情形下受害人必然会发生的合理损失范围,但这并不能改变其系间接损失的属性。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10条第3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均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结合交强险的立法宗旨及赔偿限额来看,我国的交强险制度更加注重对受害人损失尤其是人身损害的基本保障功能,故交强险的保险人无需承担停运损失的赔偿责任。
那么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是否要承担责任?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条款中一般均约定了“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不予赔偿”的条款,该条款属于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公司需提交证据证明就该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和明确的说明义务,否则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保险公司对该约定不仅采用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加粗加黑字体作出提示,并有投保人在投保提示书、免责事项声明书、投保单上签名,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法院判决由小张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后,停运损失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具体在计算停运损失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运营成本、运营能力、近期平均利润等方面因素来确定。本案中,原告提交的事故发生前的营运流水并未扣除实际营运成本,最终法院酌情按照300元/天的标准支持了原告的停运损失。
供稿:交通事故巡回法庭
原标题:《【以案释法】网约车、出租车停运损失谁来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