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天津12月16日电 (记者 周亚强)记者从天津官方获悉,近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由天津市公安局拟定的《天津市电子印章管理办法》(下称《办法》),通知各相关单位照此执行,以规范和加强电子印章管理。
《办法》包括总则、申请与制作、信息安全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五大章共30条。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电子印章的申请、制作、使用、注销以及安全保障等活动适用该办法。
根据《办法》,天津市电子印章管理服务系统提供电子印章申请、制作、备案、查询、变更、注销、签章、验章和签章记录、使用管理等功能,并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天津市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实现数据互通共享。
《办法》指出,电子印章制作参照实物印章,应当由公安机关许可的电子印章制作机构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作电子印章;申请制发电子印章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先按照实物印章相关管理规定刻制实物印章,再向公安机关许可的电子印章制作机构提出申请。
《办法》明确,天津市各类政务办公、政务服务事项可使用电子印章对公文、证照、协议、凭据、流转单等各类电子文档进行签章;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领域中使用电子印章。严禁不按照使用权限和审批流程使用电子印章。
《办法》强调,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得因其采用电子化表现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电子签名不适用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