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营销活动要始终遵循“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的精神,坚持把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放在首要位置,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第九条等对此作了具体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商业广告活动,提高广大企业合规意识,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示如下:
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
军旗、军歌、军徽
该项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均有具体规定。
提示:如企业发布公益广告时涉及国旗图案等内容,需注意不得与商业广告产生混淆,公益广告中不得标注单位地址、网址、联系电话等,标注的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所占画幅不得超过广告面积的1/5,具体规定可参见《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企业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
不得借党和国家大政方针、重大
活动及重要节点搞不当营商活动
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庆祝活动宣传报道进行商业炒作;不得借机营销各类禁止销售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及伪造的“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等物品。
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
象
禁止使用国家机关、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进行商业宣传,包括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讲话、题词、声音等各种表现形式。如通过引用国家领导人语录来推荐商品或服务,各类“特供”“专供”产品以及字母简称变体,“RMDHT”(人民大会堂)、“XX机关特供”、“政府指定”、“军队专供”、“总理同款咖啡”、“国宴(GY)专用”等。
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
泄露国家秘密
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天安门、人民大会堂、中南海、新华门等代表国家形象或者象征国家尊严的元素开展商业广告宣传;不得在广告中使用不完整、不规范中国地图(标准地图可在自然资源部网站下载);不得在广告中扭曲历史、伤害民族感情,丑化、恶搞、否定英烈事迹,损害英雄烈士名誉等。
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
社会良好风尚
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不得以低俗、庸俗、媚俗形式进行广告宣传;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不得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不得含有煽动过度消费、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内容;不得含有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含有宣扬“容貌焦虑”“健康焦虑”“成绩焦虑”等制造噱头、吸引眼球、无底线炒作的内容。
不得含有其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
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社会主义精
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广告内容
供稿:网监商广科
责编:杨忠玉 薛飞燕
审核:程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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